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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宣布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投限制。《规定》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法规依据,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全口径管理,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资,均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外汇登记和汇兑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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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6月10日发布《2009年外汇管理年报》,称“为提高境内机构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外汇局将在部分地区开展政策试点,允许境内机构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汇留存境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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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2006,(18)
9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公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此前出台的限制外资购房政策中关于限制外汇炒楼的细则出台。该《通知》规定,无论是境外机构、境外个人还是港澳台居民与华侨,在符合国税总局171号文件要求的购房条件之后,有关外汇结汇的流程则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相关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同样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直接由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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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消息,今年中国将出台新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企业赴海外投资的用汇额度限制。其中,金融监管当局将逐步降低准入门槛,允许保险公司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并引导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资金间接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使证券机构和证券类资金有序“走出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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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保险公司境内开展外币人身保险业务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和限定,外币寿险业务不在允许范围之内。根据《暂行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开展外汇人身保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的:或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按照此规定,目前境内居民可投保的外汇人身保险主要是基于保险的保障功能,为居民个人在境外发生意外或进行医疗等提供保障,不能从事外汇寿险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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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的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7月5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允许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公开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这意味着QDII制度从初期的试点已经发展到逐步放开阶段,证券业境外投资的大门正式开启。[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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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干2005年10月下发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文件,以下简称75号文件),废除了限制民营企业境外融资并返程投资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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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从2002年12月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以及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等人民币金融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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