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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消费者:你的求偿对象有几多?李传水从有关消协提供的投诉情况来看,目前,消费者投诉的对象基本上只限于生产者或经营者。其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求偿对象除了生产者、经营者外,还有几类。一、分立或合并后的生产者、经营者在一般情况下,消费...  相似文献   

2.
《光彩》2016,(11)
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十四个方面: 1 经营者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进一步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照《消费…  相似文献   

4.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相似文献   

5.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相似文献   

6.
为对《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细化,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该规定自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总体意义上讲,基本实现了立法初衷。  相似文献   

7.
一、采取有力措施,为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一)广泛、深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千家万户,我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制教育,要求经营者重点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履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二)抓执法业务学习、培训。国家工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颁布后,我们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并把这两个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列…  相似文献   

8.
马丽娟 《商业研究》2003,15(22):147-15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中,经营者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客观上,经营者告知虚假情况会构成欺诈,隐瞒真实情况并不当然构成欺诈。第49条的适用范围中,认为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对于商品房、汽车等大宗商品,宜在规范相应市场的前提下,通过专门法规解决问题,而非简单适用本条。  相似文献   

9.
《中国物价》2006,(4):3-5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相似文献   

10.
《价格与市场》2003,(8):16-16
第一条 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最近,为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江苏省物价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集中展示了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对进一步推行明码实价制度作出有益探索。一是约束经营者虚高标价。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讨价还价后,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是不得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二是规范经营者价格促销行为叫停"返券"促销。对实行赠品促销的,规定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示的赠品价值返还消费者现金或者减去相应价值结算;实行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三是将会员价、吊牌价纳入监管范围。规范会员价的标示形式,有条件的认可服装吊牌作为明码标价的形式之一;对商品外包装印刷价格与经营者标示价格不一致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将印刷价格除去。四是防范经营者设置价格陷阱。规定同一商品多件装(或者批量)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予以明确标示。五是在江苏全省分步骤推行明码实价。授权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决定试行日期、试行范围,给经营者、消费者相应的适应期,确保平稳过渡。现将《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全文转载如下,供各地参考。  相似文献   

12.
正为规范燃气行业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金华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广泛征求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了《金华市燃气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一、《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根据经营的内容和方式标价牌分三种:管道燃气销售标价  相似文献   

13.
新《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已经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我认为,新《消法》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力,因为它切实增加了消费者权利,明确了经营者义务的一些规定,加大了经营者违法成本,对我们整个消费环境也有极大提高。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深入宣传,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得到增强。但我们也看到,在处理一些消费纠纷时,还有不少消费者因为怕麻烦,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只要商家退钱就算了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商品或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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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近日,本刊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于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6.
俞木传 《财贸研究》2000,11(6):62-64
<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全面反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生活消费关系的客观要求,并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7.
消费维权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企业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严格履行消费维权责任;社会监管部门要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一部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其核心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它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益,相应的也规定了经营者的14项义务.以下将针对流通领域的经营者,介绍相关的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18.
为了加强对利用他人柜台或场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经请示国家工商局同意,对经营者利用本市企业柜台或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19.
正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经营者消费者明白表示多少价钱的形式。《价格法》将明码标价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明码标价作为价格管理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2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犤2002犦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移动电话机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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