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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的定义是,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主要针对中国现行交强险存在的第三者责任范围问题,赔偿范围问题,赔偿限额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2.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交强险是无责先赔,且应该逐步缩小免赔范围、提高赔偿限额。机动车方有过错时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时承担无过错责任,且为限额赔偿。当受害人有过错时有条件地适用过失相抵。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他方损害时均应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3.
郝演苏 《经济》2012,(9):96-97
在我国,除了军警车辆特别规定外,任何在公共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交强险制度是已经在全球普及,成为人类进入汽车社会以后保障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措施。但是,由于国情及对于交强险制度的认识存在差异,我国交强险制度自推出以来,不仅一直饱受社会诟病,而且持续出现经营亏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今年8月公布了2011年交强险经营数据,全国交强险业务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除了军警车辆特别规定外,任何在公共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交强险制度是已经在全球普及,成为人类进入汽车社会以后保障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5.
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是交强险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交强险存在现有经营模式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保险公司交强险经营效益差,也给保险行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鉴于此,我国进行了交强险费率化改革的探索,但是并没有成功。因此,本文结合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的现状,对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交强险经营模式的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操纵市场是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我国证券立法关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规则和司法实践近乎空白。从民事赔偿诉讼主体、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诉讼模式选择等方面对证券市场经济赔偿诉讼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宋军华 《经济研究导刊》2011,(9):232-234,312
在现代俄罗斯立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立法技术高超,程序设计严密,而且具有扩展性,特别是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法律规定对遭受侵害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突出了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关注,更体现了现代俄罗斯立法的严密性和周密性,值得中国借鉴。  相似文献   

8.
《经济师》2019,(9)
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学界和实务界对责任承担方式与比例尚存在较多争议。通过理顺特殊体质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等影响责任划分的因素,得出交通事故中融入特殊体质因素仍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之结论。为了增强交通事故中处理受害人特殊体质的规范性,责任划分需要注意三个方面:受害人特殊体质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时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特殊体质足以影响损害后果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损伤参与度"不影响损害赔偿与交强险责任。  相似文献   

9.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自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此理论,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亦引发了诸多争议。笔者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对其赔偿范围及我国的相关立法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0.
《食品安全法》第96条是我国迄今为止关于惩罚性赔偿额度最大的法律规定,表明了立法机关严厉惩处严重违法的食品经营行为的价值取向.但这一规定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影响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实际效用的发挥.在该条款的内容上,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不应排除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权利主体不应仅限定于“消费者”,应扩张至所有的受害人;食品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过错不应仅限定为故意,还应包括重大过失;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应有选择权.  相似文献   

11.
中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初衷在于分担机动车驾驶中的风险,对受害人给予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为减轻自己责任,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伤亡用免责条款的规定排除在赔偿的范围之外。从个案出发,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公平原则两个方面分析该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2.
李国波 《经济师》2011,(2):75-77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司法界对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存在不同立场。从立法价值取向、法律责任属性和法律适用原则的角度而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不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免责事由。为了充分发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强制保险制度关于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责事由应该排除驾驶人过失的违法行为,限定在驾驶人故意的违法行为;同时,为了发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违法者的惩罚功能,应赋予保险公司对驾驶人过失的违法行为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13.
因大学生刘显飞被流浪狗咬伤后感染狂犬病致死事件,引发了作者对动物致害损赔案件的思考.如今,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基于政府管理、司法审判、社会大众意识、赔偿义务人个人能力等各方面原因,受害者往往难以获赔.本文以真实事件为背景,指出了动物致害案件频发的现状,全面剖析了该类案件难以获赔的原因,最后为从源头上规避动物伤人,完善动物饲养管理及后续赔偿制度提出个人见解,期许让所有这类案件的受害人都能得到经济上的赔偿或补偿,体现法律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4.
裴宝莉 《经济师》2009,(4):92-93
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美国和法国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而两国的行政赔偿范围从可以引起承担这种责任的原因行为即侵权行为角度去比较,可以从一定的程度上看出两大法系在这两个问题上存在的一些差异以及发展的趋势,也简单地给我国行政赔偿法的修订提供一点意见。文章从立法模式具体内容和理论根据等方面来比较,介绍了两国的行政赔偿范围的区别。  相似文献   

15.
近几年,随着我国机动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机动车司机肇事后驾车逃逸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说明我国建立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十分必要.并借鉴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建立汽车保险局的经验,探讨建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基金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6.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它本身不具有补偿性赔偿广泛适用的特征,所以惩罚性赔偿必须在严格的条件下使用。此外对惩罚性赔偿的使用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因为惩罚性赔偿是一把双刃剑,用的适当,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侵害人不致因为惩罚性赔偿而导致经营困难破走向产,还能够不干扰经济的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17.
要有效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就必须明确责任主体或损害赔偿的承担主体。赔偿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二,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有对赔偿主体的选择权,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五,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后,最高法院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几个新突破。第一,明确了可能的被告。与《证券法》相比,《规定》对作为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被告范围的界定更加明确,将证券市场中的以下可能造假者基本一网打尽: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  相似文献   

19.
食品侵权的潜在损害是食品侵权中的新难题之一,也是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对潜在损害实行医疗检查费赔偿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美国有毒物质侵权医疗检查费的适用,给我们提供了借鉴。该医疗检查费主要针对目前损害没有表现出来的受害人,由于侵权人的过失暴露于有毒物质下,对可能发生的潜在损害主张医疗费用的赔偿。医疗检查费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符合侵权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维护了民法的公平正义。我国在具体实施中,要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条件,设立公益机构以帮助受害人进行举证,并且通过基金方式实现对受害人的赔偿。  相似文献   

20.
第三人精神损害是指第三人因耳闻或目睹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伤害而引起的心神不定、精神萎靡、绝望等种种精神损伤的总称。我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确立的时间较短,现行法中存在许多不足:立法简单、零散,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第三人范围过于狭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缺乏明确定位。因此,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须在如下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完善立法体例;扩大赔偿的范围;明确第三人的范围;规定赔偿金额的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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