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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公司委托托收行N银行办理了两笔D/P30DAYS AFTER 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提交的出口单据中包括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几日后代收行I银行以MT410报文通知N银行已收到托收单据。但之后一个月N银行未收到款项,数次催收I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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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托收业务,在国际结算三大方式中举足轻重。然而,仅仅依靠商业信用与简单的URC522托收规则,缺少类似信用证中银行信用的依托、更为完善的UCP600的保障以及对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托收业务中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新形势孕育新风险,近期就有几起典型托收案例发生在欧洲,说明即便在公认的国际惯例发源地欧洲,当地区经济恶化时,由于其存在先天保障缺陷,托收业务难免会被卷入风险漩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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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方提供虚假代收行欺诈案/2010年8月,某公司出口欧洲一宗货物,进口方要求通过D/A(承兑交单)托收方式结算。考虑到D/A纯属商业信用,万一代收行放单后进口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风险太大。因此,出口方要求开立信用证。  相似文献   

5.
与跟单信用证不同,跟单托收在性质上属于商业信用,托收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是否诚信履约。在业务实践中,银行操作人员往往将托收视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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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出口贴现融资 出口贴现融资是指银行从出口商处购买已经由对方银行承兑/承付的未到期汇票/单据。通常分为三种情况:1、在远期承兑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项下,银行根据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指定承兑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承兑后,  相似文献   

7.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托收”交易,即D/P(deliver document s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和D/A(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这两者的意思是明白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进出口实务当中,也有许多外贸公司将单据的托收付款条件定为“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XX days sight)这样的概念就容易引起混淆了。  相似文献   

8.
出口押汇(Export Bill Purchase)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依托出口贸易的信用证或托收结算背景,银行以出口单据所代表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或以出口货权单据所代表的物权作为质押,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相似文献   

9.
蒲霞 《中国外汇》2009,(18):31-32
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收到的指示娥理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单,或按照其它条款或条件交单.由于托收结算方式提供的是一种商业信用,信用保证相对较差,可能会对进出口商(主要是出付商)带来损失。但由于国际市场上买方市场已经取代了卖方市场,一些处于有利地位的进口商不愿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无奈之下出对商只能接受托收结算方式.  相似文献   

10.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一些出口企业采用了远期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以为这样既能保证进口商付款前物权在出口商手中,又能减轻进口方的资金负担,而忽略了这种结算方式存在的弊端。远期付款交单与即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在交单的时间和条件、物权转移的时间上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代收行改变交单方式和条件以及不能及时提货,并且这种交单方式也得不到国际商会的支持,出口商应在签订合同时和货到目的港后采取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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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晖 《中国外汇》2013,(1):60-62
总结催收的经验,总部代理行中心的介入,以及代理寄单的富国银行在催收中发挥的作用是催收成功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信用证下议付,须基于相符交单这一前提。反之,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就不会有真正的议付,只会构成不符点出口押汇。实务中,不符点押汇与议付不仅相似,而且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此及彼自然转化。这不仅取决于单据相符与否,也取决于二者的法律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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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例 业务类型:出口信用证交单 开证行:N银行 通知行:H银行(上海) 交单行:C银行(海南) 修改前受益人:F公司 修改后受益人:G公司 2011年11月2日,c银行的离岸客户G公司提交一套信用证下出口单据,发票金额为USD30617.60。G公司出示了信用证第1次修改正本,N银行开出信用证的电文州执副本(电文内容不完整),未出示信用证正本。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下议付,须基于相符交单这一前提。反之,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就不会有“真正”的议付,只会构成不符点出口押汇。实务中,不符点押汇与议付不仅相似,而且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此及彼自然转化。这不仅取决于单据相符与否,也取决于二者的法律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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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卡 《中国外汇》2013,(12):34-36
审慎的开证行,应该对非指定银行寄送单据做出明确指示,或明确开证行寄单地址,避免受益人权益受损的不良后果。UCP600规定,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样适用于开证行兑用,即允许作为指定银行的交单行将单据直交开证行,且只要单据表面相符,开证行必须承付。但实务中,作为非指定银行的交单行则常常困扰于如何寄送单据和寄单途中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风险等问题,非指定行因操作不当而遭到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亦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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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交单行受理一笔信用证项下交单,经审核发现,该单据有晚装、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少于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等多个不符点,之后按受益人指示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单据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依据UCP600+六条的规定进行了拒付,提出的不符点之一即为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与发票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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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杨艳 《中国外汇》2011,(1):66-67
如果把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比作一座大厦,那么出口信用证通知业务就是一块基石。基石牢固了,大厦才能稳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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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行为了保持与受益人的关系,有时可能会曲意处理业务,存在与受益人"共同做弊"的嫌疑。案情M银行应A客户的申请于2011年8月25日开出如下信用证:受益人为德国的B公司,金额为23万欧元,货物为设备搅拌器。信用证规  相似文献   

20.
信用证下单据不符点“存在”与“成立”一样吗?信用证下可以“神秘”交单吗?前者涉及信用证下申请人和不同银行的审单责任,后者涉及信用证下交单人的交单责任和银行的确认接收交单责任。这两个问题不仅将影响信用证结算,还将影响信用证融资,值得深入探讨。笔者通过对2008年“中国新时代案”的剖析,试着回答上述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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