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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托收”交易,即D/P(deliver document s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和D/A(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这两者的意思是明白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进出口实务当中,也有许多外贸公司将单据的托收付款条件定为“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XX days sight)这样的概念就容易引起混淆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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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当地银行(以下简称B银行)提交了一套出口托收单据,付款人为巴西某公司,代收行提供的名称地址是BANCO BRADESCO AG.0302-6Z C/C:0221092-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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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收到的指示娥理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单,或按照其它条款或条件交单.由于托收结算方式提供的是一种商业信用,信用保证相对较差,可能会对进出口商(主要是出付商)带来损失。但由于国际市场上买方市场已经取代了卖方市场,一些处于有利地位的进口商不愿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无奈之下出对商只能接受托收结算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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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国内某城商行N,收到国外开证银行I开来的一笔即期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金额为129030.00美元,受益人为国内新注册的贸易型小企业B,信用证允许向指定偿付行电索。出口方银行N在信用证交单期内收到B企业提交的单据,审单相符,于当日为B企业叙做了金额为120000.00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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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票托收是指银行(托收行)接受客户委托,将金融单据寄往境外代理行(代收行)委托收款的业务,是国际贸易与非贸易结算中经常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这种托收不附带商业单据,仅仅是金融单据的托收,因此称为光票托收。光票托收业务操作简单,每笔涉及的金额一般都较小,风险容易被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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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应当在具体业务实践中不断探索,以丰富、发展和完善解决这一单据审核问题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问题的提出某信用证要求提交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但开证行收到的保险单据名称为"Certificate(Policy)of Marine Insurance",即海运保险证明书(单)。该单据显示了预约保险号码和证明书号码,未显示保险单号码。开证行拒付交单,理由是提交的保险单据并非保险单。但交单行不接受开证行所提不符点,坚持认为其提交的单据是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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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汇票并附有货运单据,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方式。尽管跟单托收是属于商业信用的一种结算方式,相关银行并不像在信用证业务中那样须承担第一性的明确付款责任,仅仅是按委托方的指示行事,款项能否收妥最终是取决于付款人的商业信用。但从控制风险、降低费用以及便利沟通等方面看,最初代收行的选择恰当与否对一笔跟单托收业务的顺利进行却很可能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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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H公司与土耳其进口商R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通过交通银行向信用证指定的美国美联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议付。美联银行上海分行收到议付单据后,以检测到单据中包含受美国经济制裁国家信息为由扣留了信用证议付单据。随后,H公司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解决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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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2日,印度一开证行I银行开立了以我省E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总金额为1,112,716.00美元。该信用证是应新德里的申请人C公司的要求,就E公司在国际招标中中标出口的331台车床而开立的。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该证列具有颇为繁杂的条款,甚至多处援引了标书(Bid Document)的内容,但按照该证的单据要求,除汇票之外,议付时仅应提交六份有关的受益人证明。其余的全套正本单据(包括海运提单),由E公司寄交C公司指定的港口收货人(Port Consignee)。8月4日,E公司向我行提交了首批出运100台床的为334,624,50美元的议付单据。虑及该笔业务的特殊性,我行仔细推敲了来证的条款,并与E公司交换了意见,还就提交单据中的个别细节问题建议E公司作了相应修改。8月6日,我行将编号BP78,812,441的议付单据快邮寄往I银行。8月27日,该行将款项贷记我行在纽约中国银行的帐户,此笔业务即应宣告终结。但该行却自8月28日起,数次发来电传及传真,要求我行向其寄送全套正本单据(包括海运提单),否则,应将所付款项汇划该行,并承担利息。为了既维护E公司的利益,又兼顾与代理行的合作关系,我行仍回电与其据理交涉,开证行最终放弃了追索既付款项的无理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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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汇(Export Bill Purchase)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依托出口贸易的信用证或托收结算背景,银行以出口单据所代表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或以出口货权单据所代表的物权作为质押,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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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出口方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由香港某银行(以下简称C行)于2003年7月30日开出一份金额为239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以江苏省某行(以下简称D行)为通知行/议付行,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及有效期分别为2003年10月5日和10月15日,有效地点为中国,提示单据的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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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用证项下交单后又转为托收交单的特殊情况在实务中偶有发生,但这种方式缺少明确条文规定且不被国际商会支持,应谨慎对待。信用证过效期后,理论上信用证已不存在,若贸易双方仍想通过开证行完成原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结算,可能会出现实务操作上的问题。例如,银行系统是否还能登记审核新的议付单据,过效期是否还需要再提不符点等。银行对此通常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收到单据后,由申请人自行证外付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