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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历经近3年的修改后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不但使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有法可依,也使银行及信用证业务各当事人,尤其是受益人利用《规定》保障自身的权益方面有了依据。一、《规定》的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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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条款,主要有欺诈的类型、欺诈的救济方式、救济条件和救济程序几方面。通过对《规定》中相关条款的分析,得出了四个方面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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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参照UCP5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填补了我国信用证立法的空白。然而,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UCP6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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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使用信用证结算的业务接近进出口贸易总额的30%,而信用证欺诈案频频发生,严重威胁到正常的贸易秩序。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解决信用证与欺诈有关的纠纷方面为当事各方和执法机关提供法律依据。本文对《规定》中有关信用证欺诈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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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银行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 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开证银行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受益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UCP 500还规定,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以及修改书本身(如进行修改的话),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为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只有充分了解UCP 500中对单据的各项要求,才能在进出口贸易的货款收付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主要介绍UCP 500中对受益人应提交的主要单据的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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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一项为各国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出台,但有关问题仍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将欺诈限定为"实质性欺诈",并设置判断标准;排除第三方欺诈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规定银行在宽限期内的拒付义务;提高中请止付的举证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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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是国际商会颁布的一部于2007年7月正式生效实施的规范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而于2006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信用证法律。由于《规定》是参照UCP500制定的,因此,它的有些规定值得商榷。本文从UCP600的角度就《规定》的适用范围、单证的审查标准和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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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7年实施的UCP600对信用证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一个国家旧的信用证法律提出了挑战。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信用证法律,由于它是参照UCP500制定的,因此,它的有些规定值得商榷。从UCP600的角度就《规定》单证的审查标准和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进行分析,并具体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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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国际结算中常用的金融票据。承兑信用证和远期议付信用证下使用的是远期商业汇票,而即期信用证下可以使用即期商业汇票。当汇票作为信用证下需要提交的单据之一时,汇票的表面记载应该要符合信用证要求,否则会影响出口公司顺利收汇。一般而言,汇票的记载和票据行为要受票据法的制约。不过,在信用证下,银行将按照UCP500的规定来审核单据,但遗憾的是,UCP500中关于汇票记载的直接规定并不多。国际商会2002年秋季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StandardBankingPracticefortheExamin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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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因为能够给买卖双方提供安全保障而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支付工具。信用证机制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卖方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所谓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证不符时,根据UCP600第16条的规定,开证行可以拒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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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国际银行间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是独立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引用了有关合同的某些内容,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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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审单标准是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在单据不符时,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但必须严格遵守UCP600第16条的规定,并在拒付通知中措辞严谨,否则开证行将丧失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必须对“不符”单据予以承付或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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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在防范信用证欺诈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它明确了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确立了信用证欺诈的豁免制度,完善了信用证欺诈的民事救济方法,设置了完整的、可操作的诉讼程序。但该规定也存在一些缺陷,应提高立法层次,明确规定第三人欺诈的问题,提高信用证欺诈的证明标准,明确救济程序中银行的诉讼地位,补充开证行不予兑付的救济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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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2条中,对信用证的含义做出了明确规定:“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即由一家银行按其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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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其它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注意把握单据使用货物统称的问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以下这个案例就可以提醒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单据处理过程中需格外细心谨慎。[案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