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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道路运输市场的全面放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挂靠经营,已经成为行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清理挂靠经营的要求和呼声日渐高涨,在近几年的大规模的道路运输市场整治中,清理挂靠经营已成为重点内容之一。2005年实施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明令禁止挂靠经营。但是挂靠经营仍然普遍存在,道路客运业尤为严重,影响了道路运输的健康发展。清理挂靠经营是行管部门和运输企业的一大难题。难在何处?主要是两点:一是挂靠经营相当普遍。全国各个运输企业或多或少存在挂靠经营,甚至相当多的运输企业的生存取决于挂靠经营,挂靠经营不存在,其生财之路就会断绝。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二是产权、经营权置换和经营者安置成本巨大,矛盾突出。把挂靠经营转换为公车公营,企业需要充裕的资金,原有的车主、从业人员需要得到妥善的安置。现实是企业最缺的是资金,社会最缺的是致富和就业岗位。稍有不慎.矛盾就会井喷.影响社会稳定。面对这一难题,有的行管机构和运输企业畏难情绪严重,等待观望,甚至变相抵制。但是大多数行管机构和运输企业敢于正视现实,迎难而上,积极探索解决之道。[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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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四川省由传统的国有专业运输企业改制的一些大型道路客运企业,由于资本金不足,有的车辆采用了挂靠经营模式,即由个体经营者出资,企业购置营运客车,申报经营线路牌并向客运站申办发班班线,而后按企业的编号和徽标喷涂标记。企业收取管理费并实施安全管理,客运经营风险则由个体经营者、客运企业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所涉及的劳动关系是相当复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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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出资购买车辆,并以客运企业的名义到车管部门登记,而后在承包客运企业的班线上路运营。承包期间,承包人按时向客运企业交纳一定的班线承包金,或称管理费、租赁金、班线费等,剩余部分的收益归承包人享有。有人把这种经营方式称之为挂靠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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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西安市驾培业务依法纳入交通部门管理。当时实有驾校130家,其中有67.5%属于挂靠,有教练车1600辆,其中60%以上车辆属挂靠。在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西安驾培管理机构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为手段,进一步优化驾培结构,不断强化驾培市场监管。截至2012年底,西安市共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105家,其中,一级驾校29家、二级驾校46家、三级驾校30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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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首要的工作是明晰车辆产权,使营运车辆全部归为企业所有,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担当起市场风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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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专业汽车运输企业围绕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单车的经营管理,走过了一条艰难的探索这路,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损失了不少的利益。尽管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企业的条件及发展历程千差万别,但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的专业运输企业却不约而同地几乎都最终选择了车辆挂靠经营的办法。可以说,挂靠经营已有了实践经验的结晶,对于单车挂靠经营,应该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不断地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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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挂靠是客运企业经营方式变革的产物,在过去特定的历史时期内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路客运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进步、道路条件改善和人们出行需求的变化,客运挂靠的弊端日益显现。2003年交通部提出全面清理整顿客运挂靠经营,要求在2007年底前对所有客运线路挂靠的车辆清理完毕。限期临近,清理整顿客运挂靠成为政府部门和运输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挂靠经营究竟走向何方?这是目前各方面都在思索的一个重大课题。[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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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私家车挂靠经营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一些被挂靠公司认为,自己并非实际经营人,谁出事谁担责,有的还以合同约定方式来免除责任、规避法律(而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难脱干系。一、挂靠经营运蔬菜受损,名义车主连带赔偿【案例】刘某驾驶满载蔬菜的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行驶途中突然失控,造成自己受伤及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经货主曹某起诉。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和其货车所挂靠的运输公司予以全额连带赔偿。【评析】挂靠经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被挂靠公司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及车辆运行安全的管理。而独立的挂靠个体承担能力也有限,这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造成了较大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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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挂靠经营是指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及运输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购置营运车辆,以运输企业的名义经营客运业务,运输企业向其收取线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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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车挂靠经营的基本特性
客车挂靠经营是全同道路客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客车挂靠经营是指客运企业出租客运班线经营权,由车主自行出资购车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挂靠经营具有以下特征:在车辆产权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属于挂靠车主所有,但车辆有关证照登记仍为运输企业;在客运线路经营权所有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大多为运输企业所有;在司乘人员与运输企业的劳动关系上,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司乘人员不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