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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广义的合同无效分为三大类:一是合同本身即是无效合同;二是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导致的合同无效;三是效力待定合同未被确认为有效.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三个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收归国有.返还财产依据的是物上请求权,赔偿损失的前提是缔约过失责任,收归国有的性质从民事制裁的角度看,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基于不同的原因导致不同的合同无效,对其应分别适用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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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说关于《合同法》第58条之争议焦点集中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问题。理论界盖有2种主流观点:一、认为该财产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二、认为该财产返还请求权性质属于物上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最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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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资金融通速度的加快,保证已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适用广泛的合同担保方式。同时,因保证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也相应增多,特别是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更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审判实务界的一大难题。因此,有必要对元效保证合同的类型、保证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保证人责任的具体形式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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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的概念界定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概念,因而合同成立以后,并不当然都是有效合同,依据其效力情形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理论上,对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范畴,对无效合同概念的界定,是存在着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看法的。有人认为,无效合同因具有违法性,不属于合同范畴,是为否定说。但是,与此相对应的肯定说认为:无效合同毕竟是法律即合同法对合同行为予以评价后所做出的分类,其内容依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其成立也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磋商阶段,因此不管是否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凡已成立的合同都是合同的范畴。我们赞成肯定说的观点。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无效合同系指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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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招标投标程序下的招标投标合同很容易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与招标投标法立法的目的相违背,因此,文章提出限制招标投标合同无效的情形,将合同的原因对合同的实质性影响作为判断,从而尽可能地促进招标投标合同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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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制环境的现状,对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性质、构成要件、原则、范围和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期对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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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约责任为核心,以缔约过失、无效合同责任、后契约责任为基本内容的合同责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基本标准是合同阶段;核心是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是法理基础;多元化的合同归责原则;强调合同责任只有作为一个系统才能发挥整体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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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知道,合同一方因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但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无效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如何保护受害人并使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则是违约责任未能解决的难题。这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本文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慨念、特征、适用范围加以探析,以求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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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论——以旅游合同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实际上触及了传统民法上违约救济与侵权救济二元体系分离的一个边际问题.文章以违约情形下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为研究对象,以旅游合同为例证,主张非财产损害赔偿并不是先验的永恒的属于侵权法的范畴,在法律逻辑不完全符合生活逻辑的情形下,应通过扩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来解决一些侵权法问题,以应社会变迁对法律变革的新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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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合同法签约过程中的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及竞合时处理方式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二者在构成要件、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需要区别对待.若二者出现竞合时,要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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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无效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法律背景下,有不同的制度模式。试通过对古代合同法、近现代合同法和当代合同法上合同制度的客观历史考查,分析并提炼合同无效制度的历史和现实构造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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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相比《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而言,不仅在无效合同的范围上有所缩小,且在构成要件上更加严格。正确处理无效合同,对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无效合同的认定、第三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发表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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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借鉴国内外的理论与成功经验,增加了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但对先合同义务及其责任的法律体系还不够系统和成熟,因此,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完善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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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通则》为标志的民事立法25年来,合同无效的恶意抗辩如影随行。主要形式有管理性规范作效力性规范的抗辩,物权效力作债权效力的抗辩,登记效力作合同效力的抗辩。外部效力作内部效力,内部效力作外部效力的错位抗辩…等等。合同无效恶意抗辩泛滥之原因是,无效更能获取不当利益或阻却他人的预期利益。比履行有效合同更为经济和有效益。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众多的“合同无效”成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宽大法律动车。应制订遏制无效恶意抗辩泛滥的立法、司法对策。合同无效应只限于公共政策。并采取差别性原则、缓和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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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而《民法通则》对这个问题也没有涉及。造成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颇多但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强对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