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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增加的内容一是应将原名称修订为《粮食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粮食收购许可证管理属于粮食行业管理范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有能力承担起此项工作。二是将《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纳入新《办法》中。应该增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化规定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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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国家粮食局颁布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下称《办法》),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进行进一步明确与规定,相比同日废止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下称《暂行办法》),《办法》更加注重市场作用,更加注重和强调治理理念,也更加符合我国粮食流通市场化实际。同时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服务,正确理解和处理好放管服关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粮食流通市场新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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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去年9月国家粮食局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主要精神是第三条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和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中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据了解,现有的粮食经纪人大多是农民,大多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以个人或家庭为主开展经营,按规定无需申办《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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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今年上半年,江苏省粮食部门根据统一部署开展了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由于这是全省第一次对粮食收购被许可人进行的全面核查,涉及面比较广,情况比较复杂,加之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还不尽完善,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核查做法不一。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是一种行政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开展核查。泰州市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较多,约占全省的30%,为了依法顺利开展全市核查工作,泰州市粮食局进行了专题培训,对核查工作流程、核查结果处理、核查规范文书加以规范和统一,并通过了全市核查工作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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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审查粮食经营者申报登记档案资料与现场核查同步开展,确保申报登记资料真实性.主要检查核实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检验和保管能力;对照申报资料,核查掌握粮食经营者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据不同程度变化作出责令改正、警告、依法取消其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严把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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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要有法定依据。有的粮食收购者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未及时年检,或长期不从事收购活动,笔者认为,不能因以上理由吊销收购许可证或注销收购许可。因为注销营业执照依据的是工商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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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主体●规范了各个环节的具体行政操作●加大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力度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下称《办法》)。这是1999年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13年来的首次修订。这将对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发挥重要作用。新《办法》适应当前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之大势,特点突出,亮点纷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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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粮食收购市场,国务院今年6月6日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私商粮贩走村串户或设点收购农民的粮食。这说明,国家已把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做得不够,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偏差,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刻不容缓。在今年夏粮收购工作中,笔者在基层了解粮食入库情况时发现,一些粮贩子明里暗里走村串户收购农民的粮食比较普遍,有的甚至公开在市场挂牌设点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