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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本文以当前国家明确要求金融监管协调和决定成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背景,基于许昌市金融监管实践进行剖析。研究发现,金融业快速发展引发了银行资产质量、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等形式的风险累积;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监管主体及职能缺失、监管协调机制平台缺失、监管实践缺乏协调、监管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缺失等方面的不足。据此,本文从实现监管主体全覆盖、夯实地方政府监管协调的责任、明确监管协调的法律制度依据、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提出强化区域金融监管协调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飞速发展,新兴电商和网络金融交易平台在我国开始大量出现。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有效的适度监管便成了我国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论证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国外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经验,最后在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建议,保护投融资者利益是制定并完善互联网监管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加快立法进程、明确监管主体、有效监测互联网金融产品及行业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任务。  相似文献   

3.
金融科技正深刻改变着金融行业的生态格局,"监管沙盒"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测试工具,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能有效地把控金融科技创新所隐含的风险。中国特色监管沙盒法律制度构建应基于现有"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与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及法律制度相衔接,在监管主体、监管思维、测试申请主体及权利保障、测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制。  相似文献   

4.
李真 《海南金融》2014,(4):76-81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交易结构,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趋势。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创新性金融监管理念的试验田,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必须具有翔实的微观基础,如厘清其体系边界、业态模式以及内生性的风险等。重塑法律监管原则与逻辑,通过提供有效法律供给、完善征信体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协调和发挥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真 《武汉金融》2014,(5):35-37,69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交易结构,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趋势。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创新性金融监管理念的试验田,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必须具有翔实的微观基础,如厘清其体系边界、业态模式以及内生性的风险等。重塑法律监管原则与逻辑,通过提供有效法律供给、完善征信体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协调、发挥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可行性道路。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猛,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本文分析了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及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系统性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我国需要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加强国际间合作治理风险等。  相似文献   

7.
风险控制能力弱、法律保障与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此,本文在精准掌握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制监管现存问题基础上,从长远视角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从认知维度和政策维度出发,提出“二维三层”互联网金融监管顶层设计思路,从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合理引导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机制,并提出强化功能监管、确立混业监管的法律地位以及强调基于领域特性的特殊设计的顶层设计法治进路,以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  相似文献   

8.
一、现行中国金融基本法协调性缺陷分析 缺陷之一:缺乏科学的系统论思想作指导,金融权域的诸侯分割、各自为政与金融法律空白、重复立法并存. 1、金融监管存在不少法律空白. 一是金融监管主体的法定权责不明确其一、现行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监管职权规定过于原则,在监管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其二、监管主体行使监管职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其三、缺乏金融监管法律程序性规定.  相似文献   

9.
新形势下,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表现为金融机构风险、影子银行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等,其诱致原因是金融法制环境建设滞后,多领域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政出多门,而且存在着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模糊不清,权责不对等,监管效率和效果不佳的现象.因此,我国亟需从国家层面加强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加快金融立法进程,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统一金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增强风险隐患预警,适时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有效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边界,尽快建立权责明确,权力相统一的金融监管新模式.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喷薄而出,新的金融业态带动了金融创新的深度发展,但互联网金融在改变金融生态的同时,由于其快速的创新步伐,使金融监管略显滞后,凸显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结构错配问题。为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的爆发和濡染,需从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主体、监管标准、征信系统等几个方面入手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以保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1.
时至今日,互联网金融发展已具备一定规模,各项创新形式不断,相应也并存法律规制等风险。对此,实务界、学界进行了探讨。借鉴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则和监管模式体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思考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稳步、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金融兼具普惠金融与跨业经营之双重特性,使其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极易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加之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改善和加强监管已是当务之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法律规则的构建应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置于首位,力求达成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并举之目标。其监管应契合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多重资本市场下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实行功能性监管,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制订统一的监管规则。  相似文献   

13.
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爆炸式发展,但互联网金融监管却处于滞后状态。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和金融"二重"属性,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比传统金融机构更突出,法律合规风险突出,并具有独特的信息技术风险,"长尾"效应加剧和扩大了风险的外部性和破坏性。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本质、风险的复杂性基础上,从功能监管、互联网技术、金融风险、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14.
张军 《西安金融》2014,(8):8-12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对传统金融业形成了有益补充,但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风险挑战入手,总结借鉴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经验,就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存在的不足,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成为目前比较重要的研究问题。文章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背景,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指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对策,以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快、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16.
近几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呈井喷式发展,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竞相发展,但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立法和监管滞后,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并存,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改善和加强对其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立法和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有效建议,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健全监管体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切实防范洗钱风险等,以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7.
通过系统梳理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以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现状,构建方差分析模型实证检验监管政策的影响得出:首先,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有效遏制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数量的增长,但未能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其次,监管政策显著降低了互联网贷款利率和提高了互联网贷款规模,有力提高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发展的同时降低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8.
监管沙盒是一种可兼顾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的监管模式,其本质为前准入监管、差异化监管和临时性监管,并提供了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创新主体的互动机制,有助于推动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在对监管沙盒的本质特征进行厘清的基础上,对我国引入监管沙盒的必要性与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表明,我国可以考虑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增进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创新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减少金融创新的监管成本。结合我国实际,应允许正规金融机构与"准金融机构"申请监管沙盒测试,并明确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为监管沙盒的实施主体。在监管沙盒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强调底线监管思维,并采取消费者测试库与风险补偿等消费者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形成了有益补充,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隐含风险,并对传统监管机制提出了挑战。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分析其面临的洗钱风险,借鉴其他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并就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防范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李目 《河北金融》2020,(12):10-14
互联网的普及和高速发展,为股权众筹这一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和大众投资的新型融资模式创造了良好的机遇。然而金融创新必然伴随着对金融安全的考量。在厘清公募股权众筹的主体法律关系基础上通过分析公募股权众筹主体法律风险,结合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监管现状和域外监管成熟经验,立足于新《证券法》的实施从明确融资人的权利义务、监管股权众筹平台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角度对构建我国公募股权众筹的监管体系提出完善建议,以拓宽普惠金融的广度与深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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