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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可见,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依照其申请,及其提交的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更正的书面同意或者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但这一概念的表述比较简略,在实践操作中,对其中几个具体构成,应做进一步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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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是我国首次对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进行立法规定。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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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房屋卖与B,A与B通谋逃避交易税费,A遂向登记机构书面声明,他与B是密友,B因隐情,由他将B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代为登记在自己名下。A、B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将登记在A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在B名下。登记机构可否应A、B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质言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才更正,没有错误则无须更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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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4条的规定,在申请更正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此外,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其权属证书。但在具体操作中,对于更正登记的申请材料以及予以更正的条件,仍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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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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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它是为了解决更正登记程序较为费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解决,而由法律确立的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也分别对房屋异议登记与土地异议登记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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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将不动产更正至真正权利人名下,但实务中,还存在无法判定真正权利人的情形,需要通过不动产撤销登记来衔接处理。本文从不动产撤销登记的历史发展、现实需要与工作实务入手,分析不动产撤销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相关适用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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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今年起,慈溪市房管中心开始开展房屋更正和异议登记业务。即,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的事项有错误时,可以执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错误的相关文书等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其中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并共同到场办理;房管部门认为房屋登记有错误时,可以依照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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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账的错误更正,应根据不同的错账情况,分别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等不同方法加以更正。如果会计错账是发生在以前的会计年度,因为已经进行了年度决算,全部账簿登记已经结转结束,就不能再用这些更正错账的方法了。以前的年度错账更正,应在发现时以蓝字编制更正记账凭证,用调整本年度账的上报方法来加以更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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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克勤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4,(5)
现金帐户的错误分录改红字订正法为“一红一蓝”更正方法好徐克勤红字更正法,亦称“红字冲销法’域“红字订正法”,适用于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中科目、方向或金额发生错误的情况。更正时,先填制一张与其错误的记帐凭证内容相同的红字凭证,并据以用红字登记入帐,冲销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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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的本质与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更正登记还是确认物权之诉,通常都要求异议一方提供相当的证据,否则,法院或者登记机构不会受理其更正登记的请求或者确认物权的诉讼请求。这就客观上需要给予异议人搜集证据的时间。而在此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能对其房屋进行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屋权利,从而可能导致最终虽然真正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但房屋已经被处分,其无法要求返还房屋。这就需要在法律上设计一个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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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05,(12):63-64
100.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以后,未及时补领,现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如何办理补证手续?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权利人在遗失房屋权属证书后,应当及时申请补发。原房屋所有权人去世,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该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后,登记机关能够予以补发的主要依据,就是登记机关的记载。而此时房屋继承已经开始,登记机关所记载的权属状态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已不宜补证,而应由其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在登记时,可由继承人持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并对权属证书遗失问题书面具结保证后,予以受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由登记机关注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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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林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1,(5):22-24
在手工记帐方式下,帐簿记录发生错误的更正方法,一般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具体是:记帐后,发现帐簿记录有文定或数字错误,而记帐凭证没有错误,可以采用划线更正法进行更正。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中应借、应贷会计科目有错误,从而引起帐簿记录错误;或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和帐簿记录中应借、应贷会计科目无误,只是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可以采用红字更正法进行更正。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和帐簿记录中应借、应贷会计科目无误,只是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可以采用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笔者认为,上述有关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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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问题异议登记应当依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权自行启动异议登记。但问题是,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仅限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包括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这一点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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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般有三种情况:法院民事调解离婚、民事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前两种离婚办房产过户手续产生的问题相对较少,而依据离婚协议进行产权过户登记过程中的问题比较突出。实践中,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因失去联络、不愿配合对方等原因,导致权利人单方持离婚协议前来房管部门要求过户。登记机关能否依据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为权利人单方办理过户手续?如不能单方予以办理,当事人在无法联系对方请求协助过户的情况下可采取怎样的方式完成过户手续?登记机关如何减少在协议离婚房产过户中存在的风险?这些都是登记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综合分析协议离婚时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分割及过户登记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