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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笔者从农业部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的第二届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大会上获悉: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六年来,植物新品种保护环境不断改善,育种者申请品种权的数量正以年均30%的速度递增,年申请量已位居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第四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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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是提高农业竞争优势、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品种权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 ,整个植物新品种保护都是围绕品种权的取得和保护展开的。因此 ,有效利用品种权 ,是充分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关键。我国政府应当加强品种权的申请和保护意识 ,主动拥有和维护权利 ;加强品种权的实施 ,加强品种权战略运用 ,有效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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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已取得较大成就,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为此,应采取进一步增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理顺执法体制、完善品种权保护相关制度、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力度、成立品种权保护方面的自律性区域社会组织等措施,以继续推进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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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其核心是品种权的取得和保护.故又称为品种权制度。我国于1997年3月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顺利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正式启动实施这一条例。五年多来,品种权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保护了育种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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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是种子研发的"金钟罩铁布衫",数十年育一粒种,正是因为有了品种权的法律保护,新品种才能实现更大的推广价值,保障农民权利和国家粮食安全。让我们走进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一起去探索一颗玉米种子波澜壮阔的植物新品种权故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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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10,(3)
本文利用对14省(市)的问卷调查数据与深度访谈资料,对植物品种权人出让品种权的意愿、动机和行为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在出让意愿方面,八成以上的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高等院校植物品种权人愿意出让植物品种权。在出让动机方面,出让植物品种权的首要动机是追求预期收益。在出让行为方面,尽管植物品种权人认为出让植物品种权的最理想方式是转让,但是,其所采取的实际出让方式中,合作却是最主要的出让方式;半数以上的植物品种权人选择在授权后的1~3年内进行植物品种权的出让,选择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的首要标准是对方的品牌实力和信誉关系,出让植物品种权的主要媒介是技术市场和会展;出让品种权的主要制约因素是交易风险高和市场信息不完善;植物品种权人的维权意识与维权水平较高,九成以上的植物品种权交易签订了合同,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首选解决途径是双方和解,其次是仲裁和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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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品种权意识的增强,相应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急剧增加,伤农害农的“假种子”案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和农民利益。农业部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我国17个省份共查处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案件共863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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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新疆兵团积极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育种工作,并逐步建立起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和保护制度,但仍存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少、新品种保密难、实施率低、保护体系不健全、激励机制缺乏等问题。通过扶持兵团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保护、规范品种权执法行为、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和激励机制等措施,能有效推动兵团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