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2006年1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即日起,凡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均须使用新版分类表。 相似文献
4.
5.
6.
7.
根据我国1994年5月5日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成员国采用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即《尼斯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尼斯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品和服务使用情况制定的。 相似文献
8.
9.
10.
近5年来,全球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基于尼斯分类发布的2007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亦简称"区分表"),已经无法满足国内外申请人的需求;大量的与互联网产业有关的商标申请,无法找到准确对应的描述, 相似文献
11.
12.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商标业务期限的计算方式,“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相似文献
17.
18.
19.
20.
2011年1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2号)发布了611项国家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