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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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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对中德不动产登记效力进行比较研究,为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提供理论支撑。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与中国不动产登记相比,德国不动产登记在区分原则与公示原则的基础上具有统一的物权变动效力;具有明确、统一的权利顺位效力,能够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准确地解决多项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冲突;具有以公信原则为基础的权利推定效力与公信力,与无因性原则一道构成了交易安全保护的铁壁铜墙;对于登记错误则赋予权利人以更正登记请求权等完善救济措施。研究结论:中国不动产登记法须从四方面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体系:通过将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统一于登记要件原则之下以进一步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变动效力;强化不动产登记薄的权利推定效力与公信力;构建不动产登记薄的权利顺位效力;增设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更正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谭峻 《中国土地》2005,(9):16-17
《物权法(草案)》中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评析《物权法(草案)》第二章第一节规范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表现在:其一,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二,采行物权  相似文献   

3.
基于AHP构建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研究目的:构建不动产登记制度可选方案的体系,并评选出适合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配套方案。研究方法:运用层级分析法(AHP),借鉴各国或地区的制度经验,构建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可选方案的体系,再针对土地、法律专家以及政府土地部门领导专家进行专家问卷调查,求取专家意见的一致性。研究结果:中国应采取土地管理部门统一不动产登记、土地及房屋均采取强制登记、以产权文件作为确保登记无误的关键审核文件、登记机关设立基金赔偿或投保赔偿以及设立土地登记代理人5个方案。研究结论:中国适合采用强制登记、实质审查以及错误赔偿的权利登记制,以及发放权利书状的托伦斯登记制,成为混合登记制;实施时应依序进行土地确权、土地与房屋管理部门整并、建立登记机关赔偿机制以及建立土地登记代理人制度。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显示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视、决心和努力。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研究的历史演变和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主要类型的国外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介绍,分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有政府部门和个人利益阻力,登记人员知识结构需要完善更新,登记所需技术急需发展完善,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依据,登记标准不统一,登记不规范,重视管理轻视服务,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风险承担及登记过错的赔偿,甚至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工作人员的失职等等方面。阐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遵循服务第一,快捷使用,循序渐进三项原则。针对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中种种问题和困难,当前比较紧迫需要解决的主要有简政放权,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登记机构统一,设立弥补登记过错的赔偿基金,法律公证风险共担,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监督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介绍了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及土地登记制度法学理论基础的物权公示及公信原则。侧重分析了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的登记形式、效力及其公信力。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土地登记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呼吁尽快出台专门的土地登记法律或法规,在继续强化土地登记的国家管理作用的同时,显化土地登记的权利公示作用  相似文献   

6.
土地登记的法理和登记机关的选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正由单纯管理型向财产型转变。土地权利作为不动产物权,建立土地登记制度是为土地权利变动提供法律基础,土地权利登记是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法律基础,是国家建立的关于土地权利的统一的法律基础。为此,必须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研究目的:实现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化。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规范—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目前,中国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制度是残缺不全的,未能正确反映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致性。集体土地他项权利不仅具有对世性的物权效力,而且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在世界许多国家或者地区法中,不动产他项权利都被普遍地纳入了征收补偿的权利范畴。研究结论:有必要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中,从登记条件要求、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三方面,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论中国地下空间权利登记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为保障地下空间合理利用,探讨中国地下空间权的确权登记现状及问题,并提出建议。研究方法:归纳演绎法,定性研究法。研究结果:(1)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中国地下空间权利性质得以确定,本文从制度完善的角度出发,研究其权利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2)中国地下空间权利登记各地情况不一,全国范围内的地下空间权利登记制度尚待建立。研究结论:加快确立地下空间权利登记制度,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推进物权管理。  相似文献   

9.
“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研究探讨"三权分置"改革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原则和方法。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物权性质,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2)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决定其不动产登记该如何进行,对土地经营权做怎样的不动产登记,又能直接反映出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性质。研究结论:在中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的他项权利。为保证"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实现,亦当将土地经营权视作土地使用权性质,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相似文献   

10.
研究目的:研究不动产登记电子化、自主化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其法理基础。研究方法:比较分析和演绎推理相结合。研究结果:(1)不动产登记制度要在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和减少登记错误。(2)英国开了不动产电子登记的先河,其以电子转让文件替代纸质转让书的做法提高了转让效率,并在抵押自主解除登记方面做了尝试。(3)中国应当在静态上实现登记簿的电子化;在动态上实现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自主化。研究结论:自主登记是必要的且是可行的,不动产登记的电子化和自主化应当建立在权利登记制之上,并以抽象原则和风险自担作为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1.
研究目的:为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建议。研究方法:描述性研究。研究结果:中国分散的不动产行政管理体制导致了分散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矛盾和冲突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分散登记弊端;构建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应当贯彻统一性、有效性、效率性、可行性等原则;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一是必须从法理上合理界定不动产物权的关系,明确以土地登记为基础,二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可选择行政机关,三是在过渡期可通过优化登记机关职能来推进统一登记。研究结论:当前可构建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过渡方案,即以土地所有权登记为基础,统一协调、行使“不动产权利类型认定”和“不动产界址划定”两项职权,建立协调或者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似文献   

12.
当代不动产法评述(五)特邀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副主任孙宪忠博士五、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对完善的不动产法不可或缺。我国规定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力都应登记,但目前尚无一部不动产登记法,使得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一系列...  相似文献   

13.
当代不动产法评述(七)特邀撰稿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副主任孙宪忠博士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和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符合不动产法科学,但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及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制度上尚存在缺陷。(三)不动产...  相似文献   

14.
《农村经济》2021,(8):1-6
对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存在"物权说"和"债权说"等不同观点。从法律规定背后的经济关系分析,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一种土地租赁关系,土地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土地租赁权,属于债权性质的权利。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登记是对土地租赁权的一种物权化保护方法,这种登记加强了特殊情形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效力,但是,这种登记并没有改变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完善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可以结合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特点,采取灵活的土地经营权登记方式;区分土地经营权转让和转租,对通过转让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予以登记;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土地经营权登记纳入城乡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似文献   

15.
研究目的:通过对权利登记制成本负担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为中国的登记立法提供建议。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法和实证比较法。研究结果:相比于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不但增加了间接成本,且直接成本的负担也具有集中、强制、公共开支和垄断收费等特点,而影响因素则包括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等。研究结论:制度建构应尽可能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包括登记权行使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降低管制、不采纳总登记、保持制度开放性等。  相似文献   

16.
地役权登记的原则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地役权的设立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这与<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体现的"登记生效主义"不同.  相似文献   

17.
《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各种土地交易纠纷,出现基于砧基籍的判例和判决。砧基籍是田产底账,具备土地物权登记簿册的全部法律要素,是南宋土地交易的规范化表现。砧基籍实行以"宗地"加"人户"为单位的土地登记。砧基籍是南宋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证书,具有对物权记载事项的绝对证明效力。不符合砧基籍范式、追毁文书公据、在虚假文书上批凿的纠纷,按照砧基籍管业判决。砧基籍在司法审判中起到证明田土产权、土地权利正确性等物权登记效力。  相似文献   

18.
农业部经管司负责人解读中央1号文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不是推倒重来 中央1号文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记者:请您解释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含义? 经管司负责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赵海萍 《农村经济》2012,(12):100-104
基于现状考察和价值考量的基础上对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进行研究。在当前制度背景和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采用公示对抗主义为主、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本文从我国农村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乡村法秩序的特点、登记对抗主义移植的经济基础以及城乡二元土地格局的长期存在等四个方面论证了该模式选择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0.
意大利的土地权利和土地登记制度(一)土地物权体系。意大利土地登记内容包括客体(土地、建筑物)、主体(权利人)、权利(所有权、使用权等)及价值(不动产价值及其税收等)。在土地登记内容中,最重要的是土地的权利。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该国的土地物权体系是由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用益物权、地役权、先取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等组成,其土地物权种类完备、权能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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