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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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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彩》1998,(5)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3.
季斌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依据取决于行为人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但是由于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使得其销售金额难以查实,这已成为困扰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打假治劣难题…  相似文献   

4.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一百五十条调整的行为,共有九个罪名。工商机关应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二条处理的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对达到刑事追诉数额标准的案件,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点,就在于移送公安机关的这类案件能否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故意。  相似文献   

5.
邓瑜 《华商》2008,(3):85-86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但是司法实践对这一罪名在认定上存在分歧。本最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对明知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本罪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以经营金额计算。  相似文献   

6.
<正>近日,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776.14元,罚款人民币11852.25元,原因涉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灯具产品和在灯具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源电器”)于2021年1月23日、  相似文献   

7.
商标犯罪     
指商标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按照法律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1997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商标犯罪的条文分别是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15条“伪造、擅…  相似文献   

8.
今年第一季度,青岛检验检疫局从进口机电类产品中共检出不合格产品14批,索赔金额达91.78万美元.这些不合格产品主要集中在科研仪器、手机零部件、机械加工设备等方面.不合格项目主要是货物短少、品质与合同规定的标准不符、设计存在缺陷等.如:今年2月份,山东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澳大利亚进口的3台绞车,货值239769美元.  相似文献   

9.
<正>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 使用隐瞒、欺骗等非法手段,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偷税主要从主观上、客观上和行为产生的结果来判断,即主观上是“故意”,也就是说事先知  相似文献   

10.
对制售假冒伪劣油品,利用低标号汽油冒充高标号汽油,在合格成品油中掺入劣质油品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工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成品油直供单位擅自将直供油对社会进行批发、零售的行为,按照国家工商局(工商公字犤2001犦第90号)文件规定,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其…  相似文献   

11.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轻则要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刑法》仅做原则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及其具体追究标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几次司法解释中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且前后有所变化。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准确把握标准,避免错误移送或不移送,既要准确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能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受刑事追诉,还要防止履职风险。  相似文献   

12.
一、对《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理解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用列举方式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这项列举我们清楚了只要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无论有无主观故意,即为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在处理方式上采取特别规定的方式加以区别。《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对于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适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3.
数字思考     
《对外经贸财会》2006,(9):16-16
223亿元 审计署上半年共审计184个单位,专项审计调查31个单位,查出违规问题金额223亿元,查出损失浪费问题金额99亿元。审计后,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98起,涉案人员252人。向被审计单位和其上级或监管单位提出审计建议650条。审计机关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是,查处借新农村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韦加速 《中国市场》2014,(34):168-169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骗手段;而诈骗罪常常亦以冒充销售产品的工商活动来实现。对此问题目前刑法学界尚无定论。而如果从犯罪客体入手,运用哲学质量互变规律就可以解决此问题:如果案件中使用的物在价值(或价格)上比较靠近合格产品,该物就是伪劣产品,该行为就应该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案件中使用的物在价值(或价格)上与合格产品相去甚远达到一定的度,该物就不再是伪劣产品,而是诈骗的工具,该行为就应该定诈骗罪。以此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5.
农资是特殊产品,与农民一年的收成休戚相关。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因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行为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无论涉案金额大小,一律追究责任。对于情节轻微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销售假化肥,坑农负刑责果农闵某从刘某开办的农资销售店购买了20袋复合肥料。两个月后,  相似文献   

16.
比较全面解析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上所存在着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得出:凡是货物由总公司移送给分公司并进行销售,这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而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进行货物转移,诸如用在管理部门、分部门或者在建工程等等,其行为不以视同销售行为看待,有关企业所得税就不必进行计算,也不需要进行缴纳;除此之外其余均为所得税视同销售。  相似文献   

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按此项规定,如果企业将产品移送至外县(市)的经销网点用于销售时也应照章纳税。这主要是出于税收征管上的考虑,表现在地区间  相似文献   

18.
王冠 《消费导刊》2014,(6):210-211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正式开始实施,在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7条中对惩罚性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惩罚性赔偿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依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明知”是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本文主要针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的内涵,存在的缺陷以及改进的措施进行了相关的讨论。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在《会计法》《刑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规定了企业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企业会计行为起规范作用,在经济建设中作用突出。但其中由于法律责任主体不清、无处罚金额分层依据、未区分违法主观过错导致责任追究的操作性较低;行政责任处罚标准数额较低、刑事责任与刑法规定无法衔接、未规定民事责任导致法律的约束力较低。对此,建议完善立法,通过明确法律责任主体、依据情节严重性划分处罚标准、区分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差异、提高行政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刑事责任与《刑法》规定保持一致、增加民事责任的方式,提高认定法律责任的准确性,增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实现各部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20.
《工商行政管理》2009,(15):34-34
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7月30日在京联合召开全国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传达了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对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做出部署。会议指出,“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以来,累计销售各类家电1585万台,金额270亿元。但是部分地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少数不法分子假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千扰破坏了“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影响了政策的效果,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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