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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的不同工作因性质不同而必须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来完成,以避免不同职能集中一体而导致的主观臆断和偏见,即职能分离,其中一条是调查、检查与最终处罚的决定权相分离。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为什么要将检查与执行相分离?职能分离后有何意义、有何作用?笔者将就此作些探讨。 一、审计检查与审计执行相分离的目的和意义 1.审计检查与审计执行相分离是推进审计法制化进程的要求。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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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中江县审计局为杜绝被审计单位屡审屡犯情况的出现,维护审计决定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对2011年度40个审计项目开展审计整改检查。全局组织7个检查组,采取现场座谈、听取被审计单位陈述和现场检查账目等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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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登亮 《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6):3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审计机关执法程序规定,从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认证、审定审计报告、制发审计决定、检查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归档均由一个审计业务处(科)或审计组完成,这种程序明显地暴露出审计机关审计执法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国家审计的内部运行体制、审计执法环节进行改革,即实行审计立项、审计检查、审计审理、审计执行四个环节分开,以适应社会主义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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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认为,应当对国家审计的内部运行体制、审计执法环节进行改革,即实行审计立项、审计检查,审计审理、审计执行四个环节分开,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面提高国家审计的质量,树立审计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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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是专司审计监督的部门,按照《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具有审计检查权和处理处罚权。关于审计检查和审计处理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审计汉》和《审计汉实施条件》的规定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复核→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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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计决定执行难,已经成为有碍推进审计执法的突出问题。为此,本文拟就如何解决审计决定执行难问题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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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9):146-147
预算执行审计关注的是在进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其既可以规范预算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又可以满足部门对于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的财政收支的总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的转变当中,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也在不断的推进当中,社会各个阶层对于如何进行预算执行的关注度不断地提高。在一个部门当中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所以审计机关在进行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方法等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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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盐池县人大财经委组织相关人员到审计机关检查了审计执法情况。检查组采取查阅审计档案、走访被审计单位、听取汇报的方式进行了检查。检查组认为:审计局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能够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及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并取得了好成绩。同时要求审计局要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严格审计程序,增强服务意识,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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