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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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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共有部分和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所享有的权利。新制定的《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业主除了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以外,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也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便是业主的共有权.但是《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和抽象,本文通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界的相关学说,对共有权的客体、内容及共有权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落于京杭大运河河畔、风景如画的山东济宁运河小区。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住宅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走廊、楼梯、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小区业主"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对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认为不合适的,有权更换".  相似文献   

3.
刘炘 《现代经济》2007,(11S):34-36
所谓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共有部分和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所享有的权利。新制定的《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建筑物区所有权制度,明确业主除了对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的有所有权以外,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也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便是业主的共有权。但是《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和抽象,本文通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的相关学说,对共有权的客体、内容及共有权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编者按]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明确地阐述: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讨论"业主问题"、"物业管理问题",都针对的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非专有部分.物业管理更加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共有物业管理".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应该属于家政服务或者"管家服务"之类的性质,与日常所说的物业管理行业应分属不同的领域.  相似文献   

5.
丁静 《现代经济》2005,(12):30-31
尽管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物权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但时至今日,共有部分权利归属问题仍然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争执不休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为此进行了专章规定:"业主对于建筑物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用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共有部分的认定,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重要问题,实践中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有许多涉及共有部分的范围界定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共有部分在物理上是由不可分割之要素所组成,在功能上,是为全体业主所共用。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的共有部分,主要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天然共有部分、约定共有部分及建筑区划内的土地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其建设、投资、产权归属、移交及维护问题,应该从源头上解决,因为产权明晰是定纷止争的前提。  相似文献   

7.
刘炘 《现代经济》2007,(11):34-36
共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 1、共有部分的范围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范围,我国物权法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也仅仅规定了"共用部分(共有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相似文献   

8.
什么是"业主自治" 最近十年,人们已经逐渐接纳并习惯了从单位分房到大规模个人买房进入住宅小区,成为业主.随之而来的是建筑的维护、共有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公共秩序的维持等小区事务从原先的单位包办转变为每个业主的分内之事.  相似文献   

9.
在小区中,普遍存在业主侵占公共部位或违章搭建的现象。随着《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细化,一定程度上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产权进行了明确,但并非每一种违章现象的出现都要通过法律诉讼才能解决,笔者认为,只有行政机关及时核查,物业公司尽职尽责,业主积极配合,小区的各项管理才会越来越好。  相似文献   

10.
蔡峡  熊韬 《现代经济》2004,(9):20-23
近年来伴随住宅小区的出现而产生的纠纷有不断增长的趋势,而争议的焦点很大部分集中于共有共用部分的权属纠纷.笔者认为,当前须引入并加以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弥补我国现行立法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方面的缺失.同时对共有共用部分产权进行确认,以划清公私权属界限.本文拟就物业共有共用性质、范围、业主共有共用权内容以及共有共用范围的管理等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1.
住宅区不动产是由区域内数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附属物及其基地构成的。一幢多层高层建筑物不同于传统的永恒的单独所有权或共有所有权,表现为区分所有权形态,即多个业主拥有一幢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专  相似文献   

12.
依据正由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应属该草案第六章所规定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此类建筑物一般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共同组成.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不属专有而由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人法定或约定共有的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共有部分一般可分为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本体附属设施、建筑物基地、附属建筑物等类型.物业管理实践中,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各相关权利人针对该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往往会产生矛盾与争执.下文拟从纠纷客体角度分析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使用纠纷的典型形态.  相似文献   

13.
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幢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建筑就是区分所有建筑,这种权利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住户就高层建筑物中对其住宅等专有部分等享有的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文主要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  相似文献   

14.
李钊  曹阳 《现代经济》2003,(8):26-29
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髓《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物业管理没有国家行政法规的历史,也将我们学习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推向了高潮,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于我们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学习和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与积极作用。《物业管理条例》一个最鲜明的特点是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奠定了条例立法的理论基础。通过直接将发达国家已经运行了100多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融入条例之中,使《物业管理条例》与WTO规则,国际惯例接轨。尽管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找不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八个字,但条例的框架与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建筑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业主大会成员权,这些都直接融入到了条例中,体现了公平、合理、平等的立法精神。例如:1、业主权利义务。其实就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2、业主大会是作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业主委员会只是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授权并监督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就明确了业主大会是权利机关,而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机关;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确定,就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即业主持有的共用部分财产的份额比例确定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是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业主公约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组织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最基本的准则,自然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全体业主必须有义务遵守,4、业主大会有一般决定和特别决定,一般决定必须是由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到业主重大的,具体的利益的特别决定,如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维修基金筹集等都需要经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同时还应该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以真正领会和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为了让大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有更多的了解。在上期和本期《现代物业》上连载了我与曹阳先生《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论文,目前我们正在酝酿《三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文章。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文章能够使大家更好地领会《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15.
柳迎春 《现代经济》2007,(7S):77-77
在小区中,普遍存在业主侵占公共部位或违章措建的现象。随着《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细化,一定程度上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产权进行了明确,但并非每一种违章现象的出现都要通过法律诉讼才能解决,笔者认为,只有行政机关及时核查,物业公司尽职尽责,业主积极配合,小区的各项管理才会越来越好。  相似文献   

16.
乔新生 《现代经济》2007,(11):23-25
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公示我国《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关于建(构)筑房地产测绘中贯彻实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今后小区共有建筑面积不进行分摊到户,取消现有房产证上记载公摊面积的做法.广州市有关负责人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用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商品房外墙面是全体业主共用的部位,其使用权自然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现实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将外墙面使用权约定由开发商无偿和无期限行使。这种约定,一方面由于保留了所有权重要的使用权能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有悖于外墙面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由全体共同共有人加以处分的民法基本原理。《物权法》制订应当体现建筑物外墙面、楼宇等共用部位的共同共有与专用部位的单独所有相统一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精神。  相似文献   

18.
王曼 《现代经济》2007,(9):24-25
五力模型是由麦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用于竞争战略分析的模型,可以有效地分析客户的竞争环境.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物业服务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定位也严格界定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的服务企业.  相似文献   

19.
马锋 《现代经济》2007,6(4):38-39
《物权法》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确认了私人的所有权界限,明确了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的权责.它的出台消除了业主们对自己房屋产权的忧虑.此外,物权法还在小区车位、绿地、道路、物业用房等细节方面明确了业主的所有者地位,为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  相似文献   

20.
我国物权法草案进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据媒体报道,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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