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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中国保险报》2007年8月20日刊登了“保险价值超实际价值引发纠纷”一案,笔者想就此对船舶投保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在实际工作中的掌握,谈点看法。“保险价值”指财产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价值”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一般应同市场实际价值一致,这里的市场实际价值,应该认定为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投保人可将保险标的按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向保险人投保,即“足额保险”;也可以按低于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的金额向保险人投保,即为“不足额保险”,不足额部分由保户自己负责。在有…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农业保险被定义为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属财产保险范畴.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其特殊性体现在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经营方式、非盈利性等方面.由于农业保险面临的风险较大,人们容易识别风险却难以控制风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的归属上往往有较大分歧且易引起保险纠纷,广大农民和农村基金组织所能承受的保险费水平较低,因此,在制定农业保险条款时,就要明显区别于一般的财产保险或责任保险,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经济的弱质性、农业生产的特点、自然风险的不定性及农民纯收入较低等因素,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对加快农业发展的要求与农民保险意识低不愿投保的特殊矛盾,兼顾诸多方面的因素,坚持以下原则.  相似文献   

3.
李虹 《中国保险》2008,(1):51-53
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概念。由于我国现行《保险法》和财产保险业务条款对保险价值的界定不准确,导致保险理赔实务中出现很多纠纷。所以,重新审视《保险法》和财产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价值的界定是很必要的。这对于减少保险纠纷,树立保险公司的形象,促使投保方正确理解保险条款、明了保险理赔办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李晓翾  傅宝丽 《上海保险》2012,(7):15-16,39
财产保险中的共保条款,即共同保险条款(Coinsuranceclause),起源于美国财产保险行业,用于解决行业中存在的不足额投保问题。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与对外开放,共保条款开始频繁地出现在我国财产保险行业中。那么,财产保险的共保条款究竟是什么含义?它对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共保条款中规定的共保比例数是如何确定的?它对财产保险的定价有什么影响?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阐述。  相似文献   

5.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约定价值而约定一个船舶标的本身的赔偿限额,并以此金额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在正常情况下要等同于约定价值,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要按照标的的约定价值足额保险。约定价值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市场价格而商定出作为投保的价值。  相似文献   

6.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22,(5):102-114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人及时地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投保决定的合理性,避免投保错误。德国实行去规范化政策之后,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从监管法上的义务转变为保险合同法上的义务,并成为立法者强化投保人保护的重要工具。除一般保险条款外,德国法上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还包括其他合同规定以及《德国保险合同法信息义务条例》规定的信息。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订立合同,保险人都应当以文本形式履行信息提供义务,这不仅便于保全证据,而且有助于减少纠纷。随着保单模式的废止,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被提前到了投保人发出意思表示之前,一定情形下还会延伸到合同存续期间。立法者严格限制投保人的弃权行为,并将保险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作为投保人撤回权期限起算的前提。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限于标准化的信息,投保人自主决定权的全面保障需要保险人咨询义务和一般保险条款订入规则的配套。  相似文献   

7.
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中占有核心地位,是确定赔付比例和赔偿限额的标准。在实务和媒体报道中,财产保险索赔争议案例多与对保险价值的不同理解有关。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对保险价值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保险价值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8.
偶见 《上海保险》2008,(10):23-25
【案情梗概】1999年6月10日,叶先生投保养老保险,保险人出具的保险证记载:领取期间为自2006年6月1日始,领取标准为1000元/月,并注明“本保险证只作为投保该保险且交纳保险费时使用,不作领取及给付保险金使用;领取时另行签发领取证;本保险证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2006年6月,叶先生要求按1000元/月领取保险金,保险人只同意按100元/月支付。  相似文献   

9.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10.
李虹 《西南金融》2010,(2):61-64
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中占有核心地位,是确定赔付比例和赔偿限额的标准。在实务和媒体报道中,财产保险索赔争议案例多与对保险价值的不同理解有关。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对保险价值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保险价值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1.
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物质损失的起因、发生、发现、索赔和赔付的过程,时间相对集中,保险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确定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计算出损失或赔付的金额。在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主要承保风险的物质损失类保险中,保险人在损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赔偿责任及赔偿处理能很快有个清晰的答案,但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或无过错但导致赔偿责任)的发生往往不能立即被发现,损害事故的发生与发现有时间隔很长时间。  相似文献   

12.
保险利益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普遍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13.
张虹 《中国保险》2000,(9):32-33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在财产保险中,由于投保对象、保险标的的复杂性以及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广泛性,有可能会出现对同一保险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利益的情形。这类保险利益可以是相同性质的,也可以是不同性质的,按照当事人的人数不同和保险利益的性质不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相似文献   

14.
一、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通说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15.
苏州"民生保险"是一项广覆盖、具有公益性质的政策性保险.该保险保障的对象为当地户籍居民的人身安全与家庭财产,保险费主要有当地政府财政金额负担或投保居民与政府按比例分摊(政府承担绝大部分保费)两种模式,一般由民政部门统一为当地居民进行投保.出险之后,民政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查勘定损、协商理赔,保险赔付由双方各承担50%.  相似文献   

16.
周波 《中国保险》2012,(6):59-62
根据保险业经营的特点,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保险批单等分散的文件组成。保险条款一般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由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且保持固定格式不变,保险人不接受某个或某些投保人  相似文献   

17.
保险批单业务电脑处理技术介绍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分公司辅强在财险业务实务中,当出具的保单生效后,保户要求变更投保项目时,不能直接修改已生效的保单,而只能由保险人出具书面文件加以批改,这个书面文件称为批单。承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8.
<正>[案情]物流公司向财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定期保险,保单约定:覆盖的运输方式,仅限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公路运输;下列货物的损失不在本保险覆盖范围内:鲜花、血液制品、烟火爆竹……物流公司还向财险公司盖章承诺保险人已经就本投保单及所附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做了明确说明。后物流公司投保车辆因避让摩托车操作不当将车内货物洒落,造成货物损失。  相似文献   

19.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曾一度被业内人士称之为"老三险",自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就一直开办着,而作为"老三险"之一的家庭财产保险曾经是财产保险中发展较快,覆盖面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然而该险种近年来发展速度缓慢,所占比例日渐萎缩,无法上规模。事实上,世界发达国家的家财险普及率高达80%,我国目前家财险的覆盖率还不足10%,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仅7%,更多城市投保率在5%以下。  相似文献   

20.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并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请求保险赔付,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常引发纠纷.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和被保险人需实际负担风险.承运人对其运送的货物享有责任利益,该保险利益与货运险的可承保利益不匹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并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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