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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11条1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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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在理论和实践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权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受益权的行使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法律思考,旨在减少相关法律纠纷。 相似文献
3.
保险利益原则源于海上保险。早在18世纪早期,保险商在他们所签发的保单上即允许被保险人无须证明他们对所投保的货物或船舶拥有保险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依本法规定,对海上冒险有利害关系者,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当一个人与海上冒险,或处于该冒险之相应危险中的财产,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关系,致使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或按期到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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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保险业蓬勃发展、纠纷不断的今天,《保险法》修改稿如何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成为此次修订的焦点,而这一焦点又集中在保险合同效力和合同解释上。 相似文献
6.
由于保险知识专业性极强,保险合同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保险法从立法意旨上应该是一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所以“对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利”,成为现行的保险法饱受诟病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