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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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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10):39-3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一辆从事客运经营的旅游客车,车辆出厂时厂家设计有18个座位,经营者为了能减少各种相关费用,擅自拆掉了2个座位。该车以核定的16个座位在车辆入户及年审中蒙混过关后,经营者又将2个座位装上,恢复原状从事经营活动。请问,运管机构能否以其”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事实,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实施行政处罚,或是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处理?请答复为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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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12):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路检中对于客车超载的处理,有的同志认为,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有的同志认为,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5号令)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处罚。请问,应按哪种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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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7,(7):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如果车主没有缴纳运管费,能不能适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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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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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7,(8):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一家具有危险品货物运输资质的公司,使用本公司一辆只具有普通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在适用法规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应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而有人认为应适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还有人认为应适用《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请问适用哪部法规更为准确?请编辑部答复。[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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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8,(7):47-47
有的经营者为等候旅客,不按规定的时间发车,致使同一运输线路的客运经营者发生纠纷。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视为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能否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客运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1.
近一段时间,部分一线运政执法人员经常来电、来信咨询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年审能否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也有道路运输经营者向法制部门投诉个别运政执法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质疑运管机构以逾期未年审为由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但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损害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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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运政执法人员,现有一旅客举报有一辆农村客运车辆拒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请问拒载行为属于不属于甩客行为,如果属于,那具体根据《道条》第几条实施处罚?如果不属于,拒载行为该如何处罚?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06,(8):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2005年7月12日麻栗坡县运政所执法人员查获一辆非法营运小货车(价值六千元)。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小货车经营者停止经营,并处当日违法所得70元10倍的罚款700元。事后.一位同志认为,这辆非法营运的小货车已经买来经营了6个月,应处以该货车自经营以来这段时间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另一位同志认为,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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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对道路运输活动施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但长期以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经费实际上是靠自收自支、统收统支解决的,这种做法越来越不适应当前运输管理工作的需要,严重制约着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法定职责。遵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理顺运管机构经费来源已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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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5,(8):34-34
最近我们接到举报,称有一辆持普货道路运输证的2吨厢式货车从事零担货物运输,严重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要求我们处理。我们当即对该车检查。经查,该车普货运输营运手续齐全,但满载的各种水果、蔬菜等货物是由5个托运人分别托运的,确实是在经营零担货物运输。在对此案定性和处理上,我们内部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按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来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来处理。  相似文献   

16.
《中国道路运输》2005,(2):33-33
在学习《道路运输条例》过程中,我对该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处罚对象难以明确,特向编辑部请教。第六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问,这一条规定处罚的是驾驶人员还是道路运输经营者?  相似文献   

17.
《中国道路运输》2005,(12):33-33
我们在上路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辆货车无道路运输证,只有运管费缴讫证。据当事人陈述.该车确实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运管费缴讫证能否作为“其他有效证明”.视为该车合法营运?请答复。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12,(2):34-34
我所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查扣了一辆挂靠永城市友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的卧铺客车,该车无道路运输证也无包车牌,系旅游公司包其车辆从永城至北京。对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有二种处理意见,一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二是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这种行为违反了该规定的第四十条,依照第八十四条进行处罚。请问,以上二种处罚哪种更符合事实?或者都不妥,该依据什么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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