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林惠 《广东审计》2000,(2):14-15
债转股政策的推出将使国企债转股工作付之于实践 ,债转股是一把“双刃剑” ,它有不容置疑的积极效应 ,也将有难以预料的负效应。债转股能否达到预期设想的效果 ,给国企转出一片新天地 ,与是否做好债转股企业相关审计工作有重要的联系。再者 ,债转股工作毕竟属新生事物 ,其法律条例均不完善 ,在债转股将在更大范围开展的趋势下 ,做好债转股企业相关的审计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充分理解债转股含义对债转股的含义有一个充分的认识 ,是做好债转股相关审计工作的基础。审计人员只有把握好债转股含义 ,才能有效地制订审计计划 ,使审计工作有…  相似文献   

3.
关于“债转股”流行的观点认为,既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又可推动银行的不良资产得以剥离,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但如果这种策略不加区别地运用于所有亏损企业的话,那么“债转股”能否行得通就令人忧虑了。尤其是目前不少企业和银行希望于“债转股”来悬空逃避负债,或转嫁高风险的不良资产,这样就使得目前“债转股”工作面临不少困难。因此,我们应对“债转股”有着更为理性和清醒的认识。  相似文献   

4.
5.
国企改革在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转机建制、整体搞活五个阶段,近20年漫长的探索之后,走到了脱困最关键的时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国企三年脱困目标,出台了一项新措施——“债转股”。这是化解金融风险、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促进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它的实行必将促进我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但同时我们必须注意,作为一种新理论,应该提高思想认识,不能盲目地一哄而上,对其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债转股”的本质与条件 (一)什么是“债转股…  相似文献   

6.
陈伟民 《现代企业》2001,(1):42-42,48
最近,债转股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已在全国迅速推开。所谓债转股,实际上就是国有企业欠国家几大商业银行的过度负债,也就是银行中企业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不良债权从银行中剥离出来,委托由各大商业银行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转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原负银行债的国有企业的股权。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持有该企业的股份以获取红利,也可以出售给其它投资者。这样,企业免除了所欠银行债务的本息。这种做法确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为国企摆脱困境提供了一次机遇,同时,也为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些条件。所以…  相似文献   

7.
张静 《会计之友》2004,(6):89-89
针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经营困难的情况,国家提出了“债转股”的改革措施。作鉴于国有企业“债权股”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在改革中应坚持市场化的运作,以防范风险,使债转股的举措达到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8.
9.
《山东审计》2003,(5):27-27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工作,推进债转股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不良金融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实施债转股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一)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  相似文献   

10.
11.
徐伟 《企业经济》2002,(9):153-154
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债务过重,压力过大,影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实现国企脱困的目标,国家出台了"债转股"的政策.所谓"债转股"就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FAMC)为投资主体,接受原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权,将债权转成为对国有企业的股权,形成资产管理公司与实行债转股企业之间的持股和被持股,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九十年代以来,商业银行高不良资产和国有企业高负债日益成为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两大突出问题(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银企债务重组———特别是债转股问题成为理论界讨论的一个焦点。所谓债转股,即债权转换为股权,指把原来银行和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在这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情况好转后,可…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17.
18.
19.
江秀梅 《财会通讯》2008,(3):119-120
目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的公司制企业陆续出现了将债权转股权的要求,由于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导致在这些企业中,投资者无法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债权及时地转发主股本,同时在注册会计师相关的验资规定中,也将这种债转股的验资业务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2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