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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纪宏奎 《税收征纳》2006,(9):35-36,38
纳税人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招待费用在所难免。对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税负。由于业务招待费并无定数.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大。有的发生的数额较小.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对业务招待费发生多的。相应就少缴了所得税。这显然有失公平:二是防止税收流失。  相似文献   

2.
实务中,不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发生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而导致不能在税前扣除加重税收负担的现象。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三项期间费用相关规定做了不小的调整,为应对新变化,应在准确把握新政策的同时进行纳税筹划思路的重新调整。  相似文献   

3.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有严格规定。因此,企业需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  相似文献   

4.
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业务招待费,在财政部颁发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1992.12.30)第49条中,对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规定是这样的:“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003号)中的第14条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但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招待费存在诸多问题,如真实性问题、税前扣除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腐败问题等。一、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企业进行业务上的招待是一个十分正常的商业作法,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项费用支出。但是,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地会掺合个人消费的成分,不少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上大做文章。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方面:1.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这个招牌,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帐的个人消费、礼品、礼金、娱乐、补助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加大经营成本,减少帐面利润,偷逃国家税收;2.不少效益好的企业,给职工定一个标准令其到指定的商场买东西,开成餐费、住宿、办公用品等发票报销,暗中流失个人所得税。3.还有的企业...  相似文献   

5.
读了《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8期《股份公司所得税纳税调整应关注的几个方面》(以下简称该文),笔者认为其中一些问题有待商榷,并就此提出个人见解。关于会计制度规定可列作费用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应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规定的部分。该文中提出“而税法规定,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无限期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此说法引用条文不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相似文献   

6.
业务招待费是每一个正常经营企业都会涉及的日常费用支出。一年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现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注意事项进行系统提示。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有具体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如下:(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  相似文献   

7.
所得税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其计税依据是企业全年的所得额。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所遵循的原则不同,尤其是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造成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收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确认时间不同产生永久性或时间性差异。由于会计利润和税收利润存在差异,因此要求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当以税法认定的利润口径进行申报,将会计利润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涉及纳税…  相似文献   

8.
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会产生差异,在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税前损除的制度。笔现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9.
会计与税务各自遵循不同的法规制度和行为规范,因此,导致企业在特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出现差异。如果该年度企业盈利,这种差异按税法规定调整后,不会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所得税的缴纳;如果该年度企业亏损,企业通常是不会进行纳税调整核算的,这种差异(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的费用等)也包含在亏损总额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由于某些…  相似文献   

10.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由于工资薪金、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等项目经常发生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现象,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了企业税负,因此,做好事先的税务筹划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前端期,即从正式设立到取得预售收入期间。经营前端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现行税务法律法规没有做出针对性的特定规范,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这一较长时段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法在税前扣除,加重了企业经营成本的负担。本文研究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现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利弊,分析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经营阶段的特点,并提出了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2.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或准备,两者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列支的坏账准备超过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现就两者差异和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作一些探讨。 一、两者之间的差异 (一)两者遵循的原则不同。《会计制度》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应收款项要求合理地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扣除办法》遵循确定性原则,纳税人扣除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两者对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如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等)核算坏账损失。  相似文献   

13.
一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财务制度规定 ,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以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为依据 ,列支管理费用 ,支出超限额部分也列支管理费用 ,但要调整纳税所得额。实践证明 ,企业增加了业务招待费的开支项目 ,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交往费用有了正当来源 ,在支出范围和数额上有了规定。做到了有章可循 ,有据可查 ,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防止不正之风。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入发展 ,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活动主体 ,要对国有资…  相似文献   

14.
正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  相似文献   

15.
<正>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由于工资薪金、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等项目经常发生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现象,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了企业税负,因此,做好事先的税务筹划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浅谈资产准备对所得税的影响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发布后,企业的会计核算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所得税的调整项目也做了新的规定,当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法的协调,本文就资产准备的计提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谈谈具体的核算办法。  相似文献   

17.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对所得税的调整项目及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所有企业从2001年起以税法认定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会计制度与税法有不一致或不协调的方面,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实际工作中,纳税调整的主要方面有:  相似文献   

18.
工资性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全部作纳税调整,造成税前多列工资总额及三项费用。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资金,必须按税收规定的计税办法扣除;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的2%、14%、1.4%计算扣除。国家税法规定的工资计税办法是: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工资扣除;经批准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持钩,并同时报税务机关备案认可的企业按照“两率”控制(发放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办法扣除,否则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工资扣除。会计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工资和三项费用的项目作正确调整。  相似文献   

19.
余采 《理财》2005,(6):68-70
境外税额扣除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纳税额中扣除。在具体扣除时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分国不分项抵扣。若纳税人能够全面提供完税凭证的,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  相似文献   

20.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嵇建功 《上海会计》2000,(11):26-27
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 ,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 ,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 ,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据此 ,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 ,可以分为两类 :(1)税前利润补亏 ,简称税前补亏 ,指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简称税前利润)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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