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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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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房地产估价规范》中两项值得进一步商榷的条款 (一)对成本法里“不可修复费用”不计入折旧费的疑惑。《规范》第5节《估价方法》第5.4.8条规定:“建筑物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的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房地产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对于可修复部分,可直接估算其修复所需费用作为折旧费。”  相似文献   

2.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明确了房屋拆迁估价的主体是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尽管在全国有上千家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但大部分的县(市)、区却没有。  相似文献   

3.
太正奎 《房地产评估》2006,(4):14-17,24
九十年代初,中国从国外引进了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房地产估价基本方法,在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发布,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第5.2条、5.3条、5.4条落了户,并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编,2004年4月出版的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以下简称“教材”)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也占据了一席。  相似文献   

4.
太正奎 《房地产评估》2006,(7):13-14,17
笔者在《房地产评估》二○○五年第六期发表了“议中国特色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修正法”。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修正法包括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和土地基准地价修正法。其中,有关“土地基准地价修正法”在国家标准GB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估价规范”)第5、6条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以下简称“教材”)第9、2条详细论述了,但有关“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在“估价规范”和“教材”中没有专题论述。有些地方、有些人认为“房屋基准重置价格修正法”是“成本法”;有些人认为是“市场法”;有些人认为是“成本法、市场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等等,议论纷纷。对此,笔者专议“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5.
房地产的减值评估属于非主流的房地产估价目的,因而被《房地产估价规范》列入“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估价规范》中是这样规定的:“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包括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等。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应把握被损害房地产在损害前后的状态。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宜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损害赔偿价值”。而在具体的评估实践中,情况往往要比规定的复杂得多。本就房地产的减损价值评估,简称减值评估,结合评估实践做出探索。  相似文献   

6.
1999年2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对一些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规定.这有利于规范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行为、提高房地产评估报告质量,它的颁布是房地产评估业界的一太盛事。  相似文献   

7.
浅谈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重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开展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工作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了.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加快.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队伍得到了迅速全面的发展.估价技术渐趋成熟.有关的行业管理和行政许可不断规范。但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也产生了许多诸如恶性竞争、职业操守偏离等问题。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1月13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配套发布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8.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200618号,2006年1月13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应当执行《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9.
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估价师续期注册,申请人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组织的一定学时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及《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履行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义务”的规定。江苏省房地产估价协会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委托,按照统一规定要求先后举办了六期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学员八百余名,取得了多方共赢的效果。  相似文献   

10.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为司法机关处置涉讼房地产出具估价报告,报告中往往涉及三个最基本的概念:一个是公开市场价值,一个是拍卖底价,一个是拍卖保留价。对于前,由于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严格规定,一般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后二,由于《房地产估价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对于什么是底价,什么是保留价,两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与起拍价、抵债价又是什么  相似文献   

11.
自199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格式要求日趋规范,逐渐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文本格式。随着《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陆续出台,各种估价目的条件下所对应的估价报告格式或估价内容要求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2.
《房地产估价规范》第6.7.1条规定: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分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估价(简称征地估价)和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估价(简称拆迁估价)。在深圳,由于国有土地大量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穿插并存,实践中,往往在一个评估项目中同时包含上述两种估价,例如我们正在做的一条道路的征地拆迁估价,不仅有近500幢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涉及到26产业主的30宗已出让土地的收回(部分收回)。怎样既要严格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评估出客观合理的价格,又要保持它们之间的平衡,避免被拆迁人攀比;既要解决宗地规划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均已建成,但不在收地范围内,收地基本不影响被拆迁人对建筑物的使用,此时所收回的土地的价值确定问题,又要解决建筑物小部分位于收地范围内,大部分位于收地范围外,其市场价值的确定问题等等。确实十分复杂。现将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我们解决的思路和想法与大家分享,也希望引起思考和争论。  相似文献   

13.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共同发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第十五条规定: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这是第一次将谨慎原则引入房地产估价活动,而谨慎性原则长期以来一直是会计行业、  相似文献   

14.
梁伟 《上海房地》2010,(5):53-54
一、引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房地产动拆迁补偿过程中,房地产估价是不可或缺的法定环节.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着法定的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1月29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  相似文献   

15.
对有收益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特别是在市场交易案例难以收集或交易案例较少时,收益法往往是估价师选择的首选方法。《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规定,“估价中采用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或净收益,除有租约限制的之外,都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其实,《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采用租约确定的租金是不恰当的。具体估价时,房地产的租金应采用租约租金还是客观租金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具体的估价对象来确定。下面,我们以有租约的房地产抵押和抵押房地产处置为目的的估价进行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   

16.
一、合法原则定义的修正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说明规定:“遵循合法原则,即必须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7.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但各地在实施过程,操作模式不统一,程序不规范,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当前拆迁工作的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房屋拆迁是围绕房屋价值来进行的,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是拆迁的关键,因此对于估价时点的选择显得至关重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相似文献   

19.
最高最佳使用,是指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充分合理论证.能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使用。在《房地产估价规范》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评估要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进行估价,并要求在估价报告书中予以详细说明。这就意味着,以后房地产评估报告中该环节将不可缺少。然而纵观目前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对此要么只简单列在遵循的原则中,不加分析;要么只字未提。这与我国房地产评估起步晚.发展尚待完善有关。为此,我想结合具体案例,谈谈如何实行最高最佳使用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20.
最近,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其附录部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下面简称“意见》)在抵押评估方面对《房地产估价规范》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和规范。其一是要求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未来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本就该条予以技术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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