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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语: 今天我们讨论的这起交通事故案例并不复杂:大货车驾驶员杨国福驾车行驶途中,遇本车道被电力工程车及工程抢修人员占用,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称)越过公路中心实线,和对向疾驶而来的一辆摩托车迎头相撞,造成骑摩托车人(酒后驾车、未戴头盔)死亡,杨国福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案情的焦点是:杨国福“绕障碍”行为是不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涉及到事故成因分析的基本原则和思路,这就使这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具有了一定的典型性。通过讨论,使大家在相互交流切蹉中,进一步理解和把握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的科学方法,这就是我们开栏组织这一案例讨论的目的。 本期继第1期后再刊发4篇来稿。 (以下文章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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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案相关证据的分析 (一)肇事路段是否为县电业局工程抢修施工所占用 责任认定书说:“杨国福驾车因绕障碍,跨越公路中心单实线靠公路左侧行驶”,承认当时杨驾车通过的路段系有障碍,但未说明为何种障碍。现场勘查笔录也未提及道路障碍问题。应向县电业局调查当晚工程抢险。情况予以证实。笔者认为施工过程的占道行为应该是存在的。若以此为前提分析,因紧急抢险工程的需要,车道被紧急占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组织临时通行秩序。如果交通标志齐全有效,这时的交通组织行为应界定为交通管制下的分道而行,而不是借道通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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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认为杨国福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正确。其理由如下: l、根据《条例》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杨国福的行为属于借道通行。只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可占用对方车道,而他在发现对方摩托车时,已经无法采取避险措施,在紧急制动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碰撞造成事故。 2、《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该路划有中心实线,即车辆不准越线超车,杨的行为明显违反此规定。 以上两点违章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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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难题醉酒驾车
众所周知,醉酒驾车是全球共同面对的一大社会难题。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或醉驾有关,酒后驾车或醉驾已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美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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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起交通事故从现有材料看,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这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造成此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侦查取证意识薄弱所致。而这是不能允许的。 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重点是摩托车的行驶方向。在证人证言说法不一的情况下,事故处理人员理应在其他方面取证。万荣县交警在对王晓鸣、孙高艳尸表检验时却没有检到衣服上的痕迹,没有论证外伤是怎样形成的,并以肇事车辆均被摩托车方扣押为由,没有对车辆技术状况和碰撞痕迹进行检验和鉴定,使这些本来能够据此判断出摩托车行驶方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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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复杂,但其中提到的一些问题,如聋哑人驾车,事故车被非法扣押等相关因素,倒值得认真对待。以下是我的几点看法: 一、从万荣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告知书及现场图上分析,范忠强驾驶的解放牌大货车从南向北所走的万临线应是干线路,王晓鸣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东向西所行驶的路线应是支线路,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一)项“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王晓鸣明显违章。 二、从双方车辆的接触点与路口间的距离分析,双方的车速应基本相同或汽车略快于摩托车,可以认定双方的违章行为是相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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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责任认定书将这起事故责任划分为杨主、刘次的结论是恰当的,但对所认定的事故原因和援用的法规依据有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与本起事故损害后果有着内在、本质、客观因果联系的原因,来自杨、刘二人的以下行为: 一、杨国福驾驶大货车遇本车道前方因抢修供电线路形成的暂时路障,而借用中心单实线左侧车道时,不顾发生对撞的危险抢占相向车道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七条“惜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九条一款(二)项关于机动车会车“在有障碍的路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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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18日,江西省樟树市刘某酒后开一辆借来的无号牌摩托车,将一骑自行车的女孩撞死后逃逸。樟树市交警大队民警追踪多年,于2005年10月在上海将刘某抓获。而后作出事故认定:刘某无证、酒后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所有人负次要责任。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经济损失3.4万元。 2006年1月16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庭审认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犯交通肇事罪,鉴于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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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贾某从高速公路防护网破 口处闯进快车道,被一辆货车撞成五级伤残。货车在事发后逃离现场。公安交警对这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是:贾某擅自进人高速公路,并横穿车行道,以致引发事故,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非机动车、行人不得进人高速公路”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贾某(以下简称“原告”)则以“我误闯高速公路造成事故是我不对,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及时修复防护网的破口,理应负一定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赔偿其损失。分歧:在被告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 分岐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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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6日江苏省洪泽县王庄村村居王玉财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时与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妻子摔下来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当场轧死。当地交警经调查认定主玉财应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侦察终结后将他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_7月25日、洪泽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玉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违章驾车丧妻并受刑罚@杨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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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2002,(1)
案件材料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简要案情: 1999年12月3日8时50分,朔州市公安局司机王志刚(男,29岁)持证驾驶本单位晋F1005警号日产公爵王小卧车,后排乘坐有市公安局副局长左延君(男,56岁),从朔州市驶往怀仁县途中,由西向东行至大忻线110km+300m处,因冰雪道路侧滑入逆行道,与大同矿务局司机许和平(男,33岁)持证驾驶的大同矿务局大斗沟矿王沿平自养的晋B38325号华西牌旅行客车相撞,造成司机王志刚当场死亡,左延君经朔域区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乘坐在华西牌旅行客车上的崔蚕玉、李兰则、李有奎受轻伤。 经我队现场勘查、调查、核实,证明下列事实:当事人王志刚驾车未确保安全,因冰雪道路侧滑入逆行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当事人许和平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因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十九条之规定,先后于1999年12月17日、12月21日由队务会、局务会研究决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如下: 一、当事人王志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许和平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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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无证驾车行为要负交通事故责任———与陈文林同志商榷重庆市公安交警三大队王秋阳拜读了陈文林同志的《无证驾车行为是否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一文(以下简称“陈文”),觉得此文结论及依据似乎失之偏颇,所提到的那种简单、孤立地认定无证驾车人应否承担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