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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商不但要在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且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也不得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当事人却无视采购合同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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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其既具有民事合同的外在表征,又有行政合同的公法属性。而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而言,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无论是从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还是从对合同执行的具体环节的监管操作,这项既复杂又重要的工作留给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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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刮、采购验收、资金支付和文件管理等,而程序进行的最终都耍形成采购合同,合同应该授予符合采购人事先公布评审标准的供应商,合同签订后,采购即进入履行阶段。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程序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内容丰富,本文仅就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订立和履行的原则这两个基本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使对这一制度的认识更加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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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人"滥用""补充合同"的法律规定,变相扩大采购的规模和范围,甚至有的还借机擅自采购其他项目,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采购秩序。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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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政府采购法》第五章第46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在本市政府采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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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物资采购合同审计都是事后审计,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努力探索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新路子,变事后审计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审计不能仅仅停留在合同上,应向物资采购活动的前期、后期延伸。通过审计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一、对物资采购合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的意义1.对物资采购合同事前、事中实施审计,审计人员能及时对合同标底物的需求计划、即时市场供求关系、供货周期、库存情况、商务谈判或招、投标等诸多因素及时地提出审计意见,审计意见适时有效地在签定合同中体现。由于目前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供货商为了拿到合同定单,在投标或商务谈判过程中,人为的压低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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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提出,在少数地方的监督管理中存在采购计划审批权、采购监管权、监督与被监督权、评审专家监管权等权利错位的现象,并在文中就如何改进这一问题,做出了思考。自《政府采购法》在我国施行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律的框架内,基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实施本级政府采购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摸索出了一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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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处于政府采购招标流程的末端,在形式与内容的诸多方面存在一致性,但又是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行为,特别是在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实践中将两者混淆的不规范操作,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需从法律层面加以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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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一污水处理站.预算价为210万元。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有A.B.C.D四家。最终供应商C以最优质的施工技术和服务。最优惠的报价125万元取得中标资格。该局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于次日向供应商C发出中标通知书。可供应商C以打“超低价”优势争得中标资格.若实施采购项目面临着做“亏本买卖”.于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拒绝与该局签订采购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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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J,切买加强政厢米购档票的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其实、安全、完整,江苏省大丰市自1999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就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资料的归档工作,使政府采购各项活动记录在案、有据可查。每次公开招标采购结束后一个月内,资料必须归档成册,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委托书、采购项目预算及技术要求、招标公告、招标文书、投标文书、评标办法、开标记录、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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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它既有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优点,又体现灵活协商的优势,特别适用于紧急情况下规模较小的采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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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市场的新模式
由于受到电子化、国际化、地方分权化等的影响,现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很难满足公共机关和供应商的各种需求,政府采购市场不可避免要发生变化。以供应商为主的行政转换为以需求者主的行政,封闭的公共采购市场转换为开放透明的公共采购市场,价格为主的公共采购市场转换为质量为主的公共采购市场,整个采购政策也因此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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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功奏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4,(10):31-33
《政府采购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进政务公开和源头治腐、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我国以采购人为核心主体设计的政府采购制度,过度地保留了采购人的强势地位和核心权利,从而使采购人的行为对政府采购的过程和结果保持着较大影响。一些采购人的不良行为阻碍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因此,要使政府采购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阳光采购和依法采购,就必须加强对采购人行为的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