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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湘莲”商标争议案中认定“湘莲”为使用在莲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并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撤销了福建省某公司在莲子等商品上注册的“湘莲及图”商标。这是商标评审委员会首次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地理标志,此案裁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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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审理、裁决了“惠爾康”商标争议案。[1]这是自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以来,商评委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最早实践。“惠尔康”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商标确权程序认定的第一件未注册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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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接替法规司承担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商标评审案件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复议处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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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12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评审案件行政诉讼一连好几起,这不仅引起人们对案件本身的注意,而且,对新《商标法》中有关规定的操作问题也备加关注,对此笔者走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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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商标法》一个重要内容是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权,这意味着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本文试图通过商标评审程序与司法审判程序的比较,引发对商标评审程序改革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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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知名品牌“竹坝”商标遭抢注,在厦门市同安工商局的指导下,历经三年的商标争议维权,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的合议组依法审理,裁定对恶意抢注的“竹塥”商标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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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上规定是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争议期限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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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能否用于保护私权及其适用条件,是长期困扰商标确权行政执法和相应司法审查的疑难问题之一。自2001年《商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工商总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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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侣日至19日,由《中华商标》杂志社主办,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承办的“河南商标与企业发展论坛”在郑州河南宾馆举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助理巡视员杨叶璇、商标局助理巡视员赵刚、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华商标》杂志社高级顾问董葆霖出席论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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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商标法》实施”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俊臣出席新闻发布会,就新《商标法》实施情况作了介绍.并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何训班一起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新闻发布会由国家工商总局宣传中心主任黄建成主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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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经研究,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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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久前召开专家咨询会.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茅台酒厂”)的“国酒茅台”商标驳回复审案为切入点。针对带“国”字头商标的审查标准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会后,商评委经过认真研究,并经请示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形成了关于带“国”字头申请商标的审查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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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中国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作为一家著名民间控烟机构,委托公益法律援助律师黄金荣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申请书指出:“中南海”系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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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upt”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由深圳市辉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1997年11月1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1127045。申请人金丰利超硬刃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原系申请人公司的报关员,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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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各种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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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主旨之一和核心关切,在我国《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据统计,“消费者”的概念总共在《商标法》当中出现了三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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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的各类商标评审申请数量较以前有迅猛增长,商标评审形式审查工作量逐年大幅度增加。
根据《中国商标工作年度报告》统计,2006年商标评审形式审查部门做出的不予以受理的决定为112件,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有197件。导致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主要为“超过法定期限”以及“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