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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中的保险起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围,从保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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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与CIF术语下保险的"二维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货运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对合同标的物所的保险责任都有一定的保险期限.现今各国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惯例,在FOB与CIF术语下,保险责任期限通常都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W/W条款规定了被保险货物的运送空间或区段,而被保险货物责任起讫时间还受到保险利益和保险合同等因素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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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中,根据英国协会货物条款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运输货物投保时,都采用了“仓至仓条款”。所谓“仓至仓”条款,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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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货物远离保单所载明的发货人仓库开始,到被保险货物进入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时结束。然而,并非被保险货物在仓至仓的空间内发生损失,就会必然产生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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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条款是关于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货物只要在此期间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都应负责赔偿。在保险利益原则下,海运货物保险人的责任期限是否真为“仓至仓”,应视不同的贸易术语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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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0年通则》中13种贸易术语的归纳对比二、仓至仓条款(W arehouse to warehouse)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一般为: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也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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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为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运输之时,保险责任终止时间为被保险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之时,然而在履行赔付的过程中,由于“仓对仓条款”的地点限制,装船前保险空缺,使投保人往往无法索赔,可采取在FOB、CFR条件下卖方投陆运险,CIF条件下,则卖方为被保险人,用FCA、CPT取代,FOB和CFR使买方具有可保利益的方法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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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现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人规定其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因各国海上保险人的广泛采用,仓至仓条款已为大家所熟知。但是,人们对其内容的理解产生过很多的误解和争议。为了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必须较好地了解保险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开始和什么时候终止,并结合可保利益原则,理解“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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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价格条件下对“仓至仓”条款的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仓至仓”奈款是现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人规定其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应用非常广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价格条件下对“仓至仓”条款的理解却是不同的,我们结合保险利益原则对FOB、CFR和CIF价格条件下的“仓至仓”条款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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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当被保险货物因为承运人的原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人在赔付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承运人索赔,此即代位求偿权。然而,当海运保险中承运人"管货不当"责任出现模糊时,就无法确定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否是由承运人责任过失造成的,从而保险人与承运人之间就会产生代位求偿纠纷。本文根据保险中代位求偿特点,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分析保险人如何应对当因承运人"管货不当"责任模糊而产生的代位求偿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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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及国际海运业务的发展变化,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条款(以下简称ICC2009).与1982年的条款(以下简称ICC1982)相比较,新条款对保险人援引的免责条款做出了较大修改.为使中国贸易商准确运用新版条款,笔者对ICC2009的保险人"除外责任"予以分析,以期对中国贸易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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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但风险承担并非保险利益的惟一来源,物权、责任承担、期得利益等也构成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来源。从保险利益归属释义入手,按货物越过船舷之前、货物越过船舷后到卖方交单前和买方付款赎单后的三个阶段分析FOB与CFR条件下不同当事人的保险利益归属,并就FOB买方延迟派船时保险利益的归属,货物尚未特定化时FOB与CFR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针对以上情况提出FOB或CFR条件下的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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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险第3款规定在一个航程中如果被保险货物遭遇自然灾害的前后又发生了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也予以负责.许多学者因此认为运输途中只要有过意外事故,平安险对于海上风险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笔者认为平安险第3款对保险人的责任范围的扩大是有着严格的条件约束的,是有限的.平安险第3款的规定含混不清,逻辑颠倒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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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单保险索赔案,剖析FOB和CIF价格条件下“仓至仓”条款性质的不同,指出出口方应提高对货物装船前的风险意识,根据产品特点,投保相应险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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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份,中国甲进出口公司(原告、买方)与法国丙公司(卖方)按C IF术语签订总价值为1728000美元9600吨的化肥买卖合同,丙公司于6月10日收到甲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后,于6月12日按合同约定向中国乙保险公司(被告)办理了投保手续,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按照合同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丙公司仓库所在里昂市,目的地为中国大连。6月15日,丙公司将货物自仓库运往港口装船的途中,因车辆倾覆翻入大海导致600吨货物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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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转嫁国际贸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国际贸易运输中的相关利益方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这种保险在国际海运中尤为重要.通过对国际海运货物投保运输险,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营业,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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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CIF、CFR、FOB。在FOB、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决定了买方装船前购买保险的效力、仓至仓条款的内涵及保险单的有效转让等问题;在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也直接影响保险单的转让及保险利益的回转等问题。本文分别就上述与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从而明确FOB、CFR、CIF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这对解决FOB、CFR、CIF价格条件下保险索赔理赔争议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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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般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但风险承担并非保险利益的唯一来源,货物所有权、责任承担、期得利益等也构成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来源。因此,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在同一时间点,可能会产生同一当事人或不同当事人拥有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的情形。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的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