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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从2009年子月25日零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上调,其中汽油上调290元/吨,柴油上调18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至5730元/吨和499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油、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分别上调至6130元/吨和539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阶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油和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最高零售限价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确定。  相似文献   

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从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柴油价格统一下调22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6510元/吨和577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6910元/吨和617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相似文献   

3.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59号),从2009年9月30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柴油价格统一下调19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6620元/吨和588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7020元/吨和628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相似文献   

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0号),从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300元/吨和29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830元/吨和801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9230元/吨和841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两大国有石油集团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加强生产组织和调运,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下游运输行业价格,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5.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30号),从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下调310元/吨和30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价格分别调整至8520元/吨和771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920元/吨和811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两大国有石油集团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6.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54号),从2012年9月11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550元/吨和54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840元/吨和802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9240元/吨和842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合理安排下游运输行业价格,同时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要求国有石油集团继续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7.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33号),从2012年8月10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390元/吨和37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290元/吨和748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690元/吨和7880元/吨,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合理安排下游运输行业价格,同时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要求国有石油集团继续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8.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从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同时上调600元/吨。经过此次价格调整,国内市场汽柴油价格均创下历史最高水平。《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9180元/吨和833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9580元/吨和8730元/吨,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合理安排下游运输行业价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并加强相关行业的动态监控和监管,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两大石油集团平衡好内部各环节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从机制上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  相似文献   

9.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01号),从2012年6月9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530元/吨和51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320元/吨和751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720元/吨和7910元/吨,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集团继续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成品油特别是"三夏"期间柴油的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1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从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420元/吨和40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7900元/吨和711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300元/吨和7510元/吨,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集团继续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成品油特别是"三夏"期间柴油的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1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206号),从2012年11月16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310元/吨和30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530元/吨和772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930元/吨和812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集团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1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从2010年10月26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230元/吨和22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7420元/吨和668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7820元/吨和708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国家发改委还同时上调了航空煤油的出厂价格(发改电[2010]358号),其中3号喷气燃料价格从5470元/吨调整为5690元/吨。  相似文献   

13.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从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均上调35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080元/吨和733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480元/吨和773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通知》还要求做好配套工作,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组织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另外,国家发改委还同时上调了航空煤油的出厂价格(发改电[2011]67号),其中3号喷气燃料价格从5990元/吨调整为6340元/吨。  相似文献   

1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70号),从2012年5月10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330元/吨和310元/吨。《通知》规定: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850元/吨和8020元/吨。2)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9250元/吨和8410元/吨,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集团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特别是春耕生产用油需求,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15.
萧芦 《国际石油经济》2011,(10):105-105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252号),从2011年10月9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30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280元/吨和743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680元/吨和783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公司平衡好内部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同时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  相似文献   

16.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从2011年4月7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500元/吨和40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580元/吨和773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980元/吨和813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相似文献   

17.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52号),从2013年4月25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395元/吨和400元/吨。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125元/吨和7310元/吨。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525元/吨和771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等额下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集团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相似文献   

18.
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发改电[2013]166号),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将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35元和225元,折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提高0.17元和0.19元,调价执行时间为8月30日24时。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价格分别调整至8705元/吨和7870元/吨。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9105元/吨和827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等额调整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集团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相似文献   

19.
编者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继2008年12月19日大幅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后,2009年1月15日再次小幅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农垦、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140元/吨和160元/吨,至5440元/吨和4810元/吨.2)对供专项用户和民营批发企业用的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限价,分别为5840元/吨和5210元/吨,并要求对供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的汽、柴油价格与最高零售限价的价差不低于400元/吨.  相似文献   

20.
2013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6日(发改电[2013]94号)和21日(发改电[2013]108号)两次发布成品油价格调整通知,一降一升,幅度相近。其中,6日24时起全国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95元和90元;21日24时起全国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00元和95元。21日调价后,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225元/吨和7410元/吨。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625元/吨和781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等额调整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集团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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