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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房屋权属登记,是由房屋权利人自行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无须核验其婚姻状况和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可确权发证。《婚姻法》修改以后,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问题,在权属登记部门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2.
韩惠君 《价值工程》2010,29(24):144-144
基于我国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现状,探讨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共有房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申请。房产登记机关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进行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一方的姓名,但夫妻双方一般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房产,登记机关在当事人对该房产处分或继承时,要求另一方签字同意,实际上也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有房产。  相似文献   

4.
浙江省某县房管局问:我县王某与其父共同共有一处房产,并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现两人决定约定为按份共有,约定王某占99%,其父占1%。可以作这样的约定吗?应当办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这样的约定属于分家析产吗?是否属《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税范围?  相似文献   

5.
建法[2000]68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一(国法函[2000]2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及住房消费市场的启动,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越来越重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7号令),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不得委托不具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主体资格的单位发证。各级政府内设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内设的房产管理机构等非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行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也不得要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已经自行发证或委托发证的,其所发证书无效。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此作为产权依据办理房屋转让.抵押.出租等有关手续。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上述精神向社会公告.以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非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发证的要及时处理。以维护房屋权属登...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施行以来,全国不少地方掀起了夫妻房产的"加名热",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夫妻房产归属的热议。撇开夫妻房产复杂的社会属性不论,本文仅从房屋登记的角度谈一谈关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责任。长期以来,房屋登记究竟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争论不断。特别是针对夫妻房产的登记,一直是全国房屋登记机构不能取得共识的重点。在工作实践中大致分为三种办理模式:一是采取形式审查。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的  相似文献   

7.
《中国房地产》2010,(2):38-39
江都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询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则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那么,当部分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房屋时,登记机构应以哪一条规定为准?  相似文献   

8.
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有无责任或是否需要审查和区分自然人的房产是否夫妻共有,长期以来是一个带有普遍性,争议性较大的问题,从而也道出了一个严肃的命题:如何在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中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9.
正夫妻共有房屋如何登记,是困扰房屋登记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的难题,长期以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不休。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探析。一、从理论上看,夫妻关系属于共有关系中的共同共有关系共有,即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对一个具体的物享有一个所有权。对房屋共有,是指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对一个登记基本单元的房屋享有一个所有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共有,只是权利人对一个房屋所有权进行的量上的划分,不是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对  相似文献   

10.
房屋共有还是独有,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决定了权利人能够享有的权利和所需承担的义务,影响着第三人对权利人权能的判断,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因此,房屋登记机构应完善对房屋是否共有以及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受理询问、收件审查流程,使房屋的共有情况信息完整、资料齐全、证明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相似文献   

11.
在房产测量行业.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直是个难点。面对千姿百态、形状各异的不同建筑.采用什么方法准确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始终困扰着每个测绘作业人员。本文以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为依据.将各类型的房屋按用途分为住宅房屋、单一用途非居住房屋及综合用途房屋三类,并根据其各自特点归结出以下这套简便可行并能适用于各类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房产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房产享有所有权,是一种普遍的所有权形式。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当前房产登记的状况来看,数人共有房产的情形越来越多。虽然《物权法》第103条、第104条对共有财产的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具体怎样操作才能落实法律规定?尤其是在申请人对登记机构关于共有性质和份额的询问未作确定答复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施行以来,全国不少地方掀起了夫妻房产的“加名热”,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夫妻房产归属的热议。撇开夫妻房产复杂的社会属性不论,本文仅从房屋登记的角度谈一谈关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责任。  相似文献   

14.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一直是困扰房屋登记机构的一个难题。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任意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在处分时要求夫妻双方到登记机构签署书面同意文件,是谁登记谁处分?还是根据婚姻状况证明强制要求登记为夫妻共有?各地的理解不同,操作也不一。对此,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胆创新,从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夫妻共有产权登记新模式,简化登记手续,充分体现物权自治、公权不干预私权的依法行政要求。  相似文献   

15.
一、问题由来在现有房屋登记管理实践中,夫妻共有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情形并不少见。在登记方未经对方同意而以个人名义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时,对该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的认识,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6.
《中国房地产》2008,(1):51-51
某市房产登记中心询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就可以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那么,如果部分按份共有人按这一规定转让房产,其余的共有人怎么办,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是否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相似文献   

17.
《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13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中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是房屋登记的主要启动方式,而当事人共同申请则是登记申请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8.
黄文瑜  张庆涛 《价值工程》2011,30(11):101-101
本文由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入手,通过分析房屋的分摊关系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类型,提出了一种通用的、符合《规范》及程序运算要求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模型,实际应用证明了该模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19.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间共有的房产,不再由一方进行登记,而是按共有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房产登记机关当面填写房屋归属约定书,并签字、盖章(夫妻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可提供公正约定书),否则不予以办理。  相似文献   

20.
南洪娟  于敬庆 《价值工程》2010,29(15):29-29
《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老百姓对于自己购买的房屋的面积越来越关注。这几年,房屋买卖双方产生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房屋共有面积的测算与分摊上,这也正是房屋测量中的老大难问题。本文从一个中介者的角度,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维护开发商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多年在实际工作中的探索和调研,对房屋共有面积的测算与分摊等有关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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