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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预售商品房己成为房屋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期房预售的好处是:开发商能及时回笼资金,购房者多了一个选择方式。但在实践中,开发商毁约、一房多售或用已销售的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购房人利益。《物权法》草案规定,要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让购房人就尚未建成的住房作预先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的办法制约开发商,不得把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这样就能预防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所带来的交易风险,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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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和商品房开发商虽说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但因经济实力的不对称,实质是不平等的,购房人总是处于弱势。对于开发商设置的购房条件,购房人往往不得不接受,由此引发相当多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与一般简单的商品买卖不同,商品房买卖涉及诸多环节,如交易登记备案、贷款、抵押、交付、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多,因而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对于房屋没有交付但已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购房人是否已取得所有权尤其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笔者尝试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对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所有权的移转提出管窥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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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土地,得不到资金,卖不出房子,这是令许多开发商十分头疼的问题。开发商要么是死,要么是活,只有这两条路。那么,在这种形势下开发商可以有哪些“活法”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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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方兴未艾,蓬勃发展,已成为拉动内需的支柱行业。但资金紧缺仍是困扰房地产市场的一大难题,因此融资开发与融资购房成为必要,也适应了市场经济资本流动的需要。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交易安全的保护也不能忽视,因此在实践中,资金供应者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可以说,房地产的开发过程就是—个担保的设定与实现的过程。譬如,当工程建设至完工或法律允许的一定阶段时,开发商通常会将在建工程向银行抵押,以获下期建设资金,从而形成在建工程的抵押权;当投资达—定规模时,开发商为从购房人处融资,开始进行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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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你会看价格、看地段、看户型……但你注意到楼盘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期限这个问题了吗?某先生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住房,准备下单。当他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商土地使用年限少了。原来,这家开发商3年前就已经取得了该块土地的土地证,拥有了该块土地的开发权,而目前所买的这套住房要等到明年年底才能正式交房,这套住房在使用年限上就少了4年。许多购房者在购房时往往会以为自己所买房屋的使用年限是从取得产权证或土地证的时间算起的。甚至不少购房者可能根本就没有重视过土地使用年限,70年、50年,显得很漫长,换上谁也不知道50年之后,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模样。经售楼小姐稍微引导一下,就能打消购房者的顾虑。购房者可以为了小小的折扣通宵排队,却从来就没有人对使用年限提出质疑。购房者可以为了某一处墙面渗水而要求开发商退房赔款,却从来没有购房者因为使用年限非正常范围的不足而上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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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义务,保护购房人权益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要求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之前,制作并公布公开发售说明书,且向买方提供。购房人只能根据自己对楼盘的直接感觉来决定购买与否。可能有些购房人会委托律师调查开发商的有关资料,但只是少数。再加上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开发商对自己开发的楼盘描绘得天花乱坠,购房人往往会被一些假象所迷惑。购房人在买房时了解的往往不是具体的数字,而是一些“美好”的描述,如“绿化率40%”,但具体绿化无从知道;“公建配套齐全”,但实际情况如何无从知道。这些情况往往是购房人交钱后,在最后交钥匙时或在使用过程中,才大呼上当,但为时已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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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挖人事件”到逾期交房,从打伤业主到开发商高层引咎辞职,第一商城俨然成了“第一风波城”。它曾是京城房地产业的一大亮点,买家炙手可热的首选,如今却成了众多业主心中难以割舍的痛。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我们一直关注着中国第一商城戏剧性的前前后后。开发商的成败荣辱,代理商的信誓旦旦,业主们的无可奈何,在这三角恩怨中,谁最无辜?谁是真正的输家?开发商是经验不够?资金不够?到底是什么不够?代理商推销的是楼盘?是承诺?究竟推卸不掉的是什么?业主们买的是一个梦?一个概念?还是一栋实实在在的房子?就在稿件付梓前,得知第一商城高层“清洗”的消息。其实,京城房地产行业如果只是“清洗”掉某些人,而没有从根本理念上彻底“清洗”,相信还会有“第二商城”的风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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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有人对房产进行抵押原本是很正常的交易,佃是近来出现的一些房地产交易纠纷往往和抵押有关,比较常见的就是购房人在购买房屋以后,才发现自己所购的房屋被抵押或即将被抵押。因此专家提醒置业者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必须要了解自己所购的房产是否被抵押,如果是抵押了,就需了解是否已经解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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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银根”收紧,融资困难。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性非常大,以前许多开发商在不具备开发条件下,就盲目投资项目,依靠银行开发贷款拿地,然后将土地向银行抵押再贷款,并通过承建商垫付部分资金,以及项目开工后卖期房回笼现金流,维持项目开发进程。宏观调控之后,央行和银监会禁止商业银行向开发商贷款拿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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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以按揭形式作为付款方式的比较多。按揭涉及到购房人、开发商、银行三方.其中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抵押合同关系、保证合同关系以及保险、收入证明函等派生契约关系和法律行为。这些关系作为一般的购房人是很难分辨清楚并了解其中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即便是银行和开发商也不一定完全了解不同法律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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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Z1)
目前,消费者买房往往都会和开发商先签订《认购协议书》,在认购协议中,开发商一般要求购房人先付订金,而一旦事后消费者没有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是开发商有违约、隐瞒未实际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发生,就这笔订金退与不退,往往会产生争议。为了避免利益受损失,消费者应该清楚法律有关“定金”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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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首期维修资金,在住宅房地产项目初次销售时由购房人缴纳或者购房人与开发商共同缴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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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种担保贷款方式,对解决开发商建设资金的不足,加快工程进度的确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很大的负面作用。一方面可能助长房地产经济泡沫,另一方面给银行和消费者带来潜在风险,对此,我们应该采取切实的措施防止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一、在建工程抵押的背景和宏观调控应该说,当前开发商具有比较宽松的资金政策。他们可以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获得贷款,可以预售获得资金,只要稍有实力的开发商或者有销路的开发项目都能得以顺利完成,没必要搞在建工程抵押。一些开发商急于将在建工程用于抵押贷款,情形大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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