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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十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2014年三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做了较大的变动。文章通过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解读,探索对其公司信用的影响以及在资本制度改革下如何维护公司的信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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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制度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应成为中国公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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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制度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应成为中国公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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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制度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应成为中国公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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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到05年新《公司法》出台,对我国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尤其是对公司资本制度。本文就此浅谈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进步与完善,并对其中部分尚不妥之处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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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审粼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提出要“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足见党和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当前我们应把握《条例》出台的契机,改革监管制度,突出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搭建信用监管新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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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6,(2)
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但此次修改事发突然,给予新法实施与司法适用的时间只有两个月,对实务界造成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是:深刻、全面地把握公司资本制度的新内容,按照其立法旨意贯彻实施各项新举措,最重要的是及时发现新《公司法》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为《公司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做一些有意义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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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法规规章的完善,“信息监管”和“信用约束”两个概念已经历史性地进入到工商部门行政监管的词典中。从这两个概念入手,可以更全面准确地理解《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制度,特别是《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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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取决于企业拥有的各项资本资源,这些资本资源体现了企业的存续、发展和增值的经营能力,是企业信用资产的构成基础。随着企业的创立、成长、成熟到衰退关闭,各项资本的结构、价值和组合效应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这种随着企业生命周期变化的资本特点,使得企业信用资产特征不断变化,呈现出周期性特征。这种周期性特征影响着企业各阶段的金融策略和金融战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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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传统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取强制干预的法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干扰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有鉴于此,上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运动,放松了对公司资本的管制,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规定非常严格。它不仅规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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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14,(17):76-76
天津:市场监管委对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部署
8月13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场和质量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部署。一是推动市政府出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二是规范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管理:申报、使用活动,建立异议、举报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9月份正式开通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是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制定市场主体警示限制信息约束联动管理规定;五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抽查制度、年报年审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市场禁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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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关于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建立,确有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初衷,但施行中问题不少.因此,有必要重构公司法的最低资本额制度.在观念上,应重新定位价值取向,树立新的平衡概念,将信用基础转向资产信用.在规范层面上,应对公司资本制度在基本原则、制约规定,内部制度和外部保障方面予以重新设计.本文将通过对理论界对最低资本额制度存废争论的解析,从而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