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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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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3,(7):23-24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同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201147  相似文献   

2.
政策     
《中国税务》2011,(10):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群肖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相似文献   

3.
《财会学习》2011,(10):6-7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8月17日发布了第47号公告,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的流转税处理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4.
国税总局今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相似文献   

5.
《会计师》2011,(3)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6.
《会计师》2011,(11):F0003-F0003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 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相似文献   

7.
《会计师》2014,(15)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  相似文献   

8.
政策     
《中国税务》2012,(2):6-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  相似文献   

9.
钟税官信箱     
当月销售不动产后,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界定?Q钟税官: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1月销售额为163万元,其中销售不动产收入150万元,销售货物收入13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小张A小张同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10.
张超 《齐鲁珠坛》2013,(2):48-51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特殊规定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缴纳方面与一般企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对毛利额和预交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专门对毛利额进行了相关说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房地产企业在产生预售款时应按预售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各地税务局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  相似文献   

11.
《会计师》2012,(5):79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相似文献   

12.
《会计师》2016,(24)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相似文献   

13.
《会计师》2014,(2):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相似文献   

14.
咨询服务台     
<正>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15.
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影响很大,通过对改革前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营改增后不动产转让中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和扣除金额都有所减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基本没有变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非自建不动产时,土地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额都有小幅下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自建不动产时,增值额基本没有变化,但土地增值税税额小幅上升.  相似文献   

16.
《会计师》2013,(12):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  相似文献   

17.
正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  相似文献   

18.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税总[201211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该公告列示的两种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19.
咨询服务台     
武瑞纳 《税收征纳》2023,(11):40-41
<正>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20.
《金融会计》2016,(4):6-11
作为全面试点营改增的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在3月31日连续发布了6个配套文件,包括: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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