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2.
正土壤污染成为威胁人类健康与阻滞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因素,人类社会已经意识到了土壤污染的严峻性。特别是随着今年4月17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的公布,"土壤有毒"的面纱被大尺度地揭开,紧随而至的是土壤修复的大锤在全国抡开。但目前污染场地修复行业也被一些共性难 相似文献
3.
4.
矿业活动是环境中污染土壤的重金属的主要来源,简要概述了中国有色金属矿区土壤重金属的污染现状,并介绍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物理和化学修复的技术,提出植物修复技术的新研究进展及优点。 相似文献
5.
2014年4月17日,国家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耗时9年调查的R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正式公布,数据触目惊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高达19.4%,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等重金属。另外,还对70个矿区1672个土壤点位进行了调查,超标点位达33.4%。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都有哪些?如何更好地进行防治与修复?为了解答这些疑惑,《经济》记者分别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和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的相关专家学者进行了采访。 相似文献
6.
7.
《环境经济》2014,(8)
正中国土壤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在立法形式上存在分散立法、附属立法、立法层级较低等缺陷,在立法内容上存在重复立法较多、立法冲突、原则立法过多、可操作性差、基本法律制度没有建立等缺陷。现有的土壤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相关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不能满足中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土壤污染控制必须立法,以前很多人认为土壤污染的来源是被污染的大气和水的输入,既然有了《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可以防止大气中的污染物质沉淀到地面,防止水污染物质流进土壤,那么就没有必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了。坦白地说,本人以前也这么认为。现在看来,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脆弱在一些区域很严重,不通过立法解决不行。这也说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和机制,难以对土壤污染的改善和土壤生态的修复起到有效 相似文献
8.
9.
中国土壤修复资金融资机制国外借鉴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借鉴国外土壤修复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分析国内土壤修复资金融资现状,指出我国土壤修复资金来源单一性的原因,提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壤修复资金融资机制,为我国土壤修复政策制定、资金融资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10.
土壤污染成为威胁人类健康与阻滞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因素,人类社会已经意识到了土壤污染的严峻性。特别是随着今年4月17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的公布,“土壤有毒”的面纱被大尺度地揭开,紧随而至的是土壤修复的大锤在全国抡开。 相似文献
11.
12.
赵爽 《生态经济(学术版)》2009,(1):403-407
农地土壤面源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巨大障碍。防治土壤污染应当在建立土壤现状调查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制度性对策措施。文章在对我国以农业用地为主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问题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规范化、制度化的立法进路进行了有益思考。 相似文献
13.
本研究以扎赉诺尔露天矿排土场内8个不同生态修复模式为研究对象,在野外定点观测和数据采集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恢复生态学、自然地理学和资源环境学等理论和方法,通过对扎赉诺尔矿区排土场人工复垦地生态修复过程中生态环境的变化及驱动因素的深入研究,探索矿业复垦地特殊的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演变的过程以及整体调控的途径和对策。对不同生态修复模式进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中土壤恢复效果评价,初步研究得出的一些结论。 相似文献
14.
在多元治理趋势下,基于传统PPP模式分析引入中间组织,构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央—地方”两级土壤污染修复基金PIPP融资模式,并进一步探讨该融资模式架构、参与主体以及“政府—中间组织—私人部门”三者的利益互动博弈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株洲市清水塘工业区土壤污染修复案例,阐述土壤修复基金PIPP模式具体应用,利用Matlab软件进行仿真模拟以验证该模式的合理性,最后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为我国土壤修复基金的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15.
正环保部门一项统计显示,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那么,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又有多少呢?答案是———5000万公顷!这是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不久前,国土资源部对外宣布,2014年将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地下水严重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但现实面临的却是重金属耕地的修复之困。 相似文献
16.
《环境经济》2014,(8)
正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一种公共财产权形式,法律上称为全民所有制。除少数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之外,其他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真正的使用者只能获得某一段时期的用益物权,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从40到70年不等的使用权。往往在土壤污染的状况被揭发出来之时,土壤使用权人已经不复存在或换作他人。如此一来,土地的所有权往往与地上的企业相分离,造成污染的企业只在使用权的范围内尽到管理义务。政府的角色是监管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以及土地的所有权代行人;而企业只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以目前已有的实践来看,整治费用之巨大,远超过一般企业的承受能力。因而,单纯地通过污染者负担原则来要求造成 相似文献
17.
过去的两年中,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完成了一项新的棕地倡议,这项倡议于1995年首次提出。由于在国内有许多被污染的地方,以位于原先城市区域的受污染的地方最为典型,所以棕地(brownfield)是一个含义覆盖面很广的词。EPA将这个术语正式定义为被遗弃的、闲置的或未被充分利用的工业和商业设施,而这些设施若要扩大规模或再开发就会因为实际的或可感知到的环境污染而变得复杂化。全国有400000至650000块这样的地方。典型的棕地并不是超级基金污染场址,而是其他类型的资产——这些资产,与需要在超级基金的支持下进行修复的资产相比较而言,所面临的严重污染问题比较少。 相似文献
18.
《环境经济》2014,(8)
正在中国经济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一些老的工业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另一些工业企业因为环境保护的原因而迁往市郊,这些企业留下的土地成为新一轮城市建设所依赖的发展空间。如同上个世纪英美等国家的城市发展所遇到的土地污染问题一样,中国的城市发展也不免会遇到土地污染阻碍经济发展的问题。历史性污染场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污染的企业已经发生了主体的变更,乃至消失。由于污染场址本身受到的污染决定了其在再开发利用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整治,而相关的整治责任就成为一个法律上所关注的焦点。所谓的历史性污染场地,就是指那些在发生土壤污染后,发生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情形的,而且在变更情形发生时未能及时确定整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