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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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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阮均 《浙江林业》2008,(3):30-31
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对我国社会发展的许多方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物权法》对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所有权、林权的转让、抵押、林地征占用的补偿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为林业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分析其对林业发展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林业管理方式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我国林权制度是以《宪法》、《民法通则》和《森林法》为主体建立的。林权制度应以物权制度为基础进行类型化、具体化,而目前《森林法》正在修改中,所以这应该是完善林权制度的一个难得机遇。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所有权、林权转让与抵押、林地征用或占用的补偿等,这为林业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也为林权的物权化奠定了法律基础。所以,研究物权法对我国林业相关制度的影响,对推动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以及指导当前集体林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因林业法律、法规颁布时间的不同,导致林权概念及内容的不一致性,使林权无法完整地得到实现。《物权法》的颁布为我国林权体制改革提供了契机,《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森林、林地、林木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内涵,为林权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文章从公法和私法两方面对林权概念的内涵、主体、客体等方面进行对比,对现行林权概念的规定进行探究,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林权概念和推进林权体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4.
以《物权法》的视角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物权法》的视角,分析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管理,尚存在诸多问题。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必须实施相应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林权的主体,强化林权的主体地位,保障林权主体的权益,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完善林权管理。  相似文献   

5.
关于完善林权法律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考察林权一词在党和政府文件中的使用情况,可以看出林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丰富,但是林权的内涵和外延却始终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界定,这种状况妨碍了林权的流转,影响了林业改革的深入,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制度设定方面问题的分析,表明当前亟需通过法律明确林权权利性质及其内容、完善林权权利的登记和保护制度,保障林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中国林业物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我国的《物权法》已在制定当中。林业物权制度及其实施状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革林业物权制度?本刊就上述有关问题约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林业政策与法律问题专家陈根长教授撰写了此文,相信您会从中受益颇多。文章较长,分两期刊发。  相似文献   

7.
文章通过梳理《物权法》涉林内容,总结了《物权法》在推进贵州省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及贵州省落实《物权法》涉林内容采取的举措,分析了《物权法》推进贵州省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明晰产权工作基本完成,林权抵押贷款快速增长,企业(合作社)与农户利益联结经营模式得到推广,盘活了林下经济,加快了林业补助资金的兑现。指出了《物权法》推进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部署,可以预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施.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物权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没有详细规定,实践中需要一一明确. 权种统一的可能性 《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权种繁多,不利于统一登记,有必要探索权种统一的可能性. 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单纯从所有权内涵角度看,集体草原所有权、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实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可统一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林地、草原具有特殊性,有单独宣示林地所有权、草原所有权的必要,况且若不设定林地所有权、草原所有权,何以设定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为尽可能减少繁杂的权种,可把集体草原所有权、集体林地所有权统一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将林地、草原所有权面积列入所有权登记事项,并在宗地图中标注林地、草原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在实地调查基础上,介绍贵州、湖南两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完善政策措施方面具体的做法。两省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完成后积极探索建立林权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林业社会化组织建设,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取得了初步成效。改革后的林业发展面临4个主要问题。建议在林业改革发展中切实稳定和落实好林地承包经营权,将发展林下经济作为现代林业产业体系的主导产业,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加快修订《森林法》和完善林业政策法规。  相似文献   

10.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及《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龙岩市市委、市政府开展了以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放手发展非公  相似文献   

11.
《森林法》是我国林业建设的一个基本法律。它的颁布施行,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提供了法律保证。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集体林区如何实施好《森林法》,使之既推动木材放开经营,搞活林区经济,又加强森林宏观控制,防止乱砍滥伐,进而推动群众大力造林、护林,是当前普及《森林法》中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从福建省顺昌县的实践来看,开展林业综合治理,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12.
集体林权改革是我国在农村进行的旨在通过解放生产力来实现林业发展和农民富裕的重要改革.要想使这场改革顺利进行,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产权关系,保证农民获得具有物权意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林权流转制度,实现林权改革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求:“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这符合十六大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同时也符合上述决定中“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精神。从改革实践来看,这也是当前我国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重要手段。国有林区林地流转的实质是指国有林区林地使用权流转,流转的对象主要包括林地使用权、流转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不改变林地国家所有的现状,不改变林地的用途,不削弱区域森林的生态功能,…  相似文献   

14.
山东省滨州地区林地产权改革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林地政策的意见》,使林地产权改革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其主要做法:依法划定林地,奠定林业发展的基础;推行拍卖经营,深化林地使用体制;核发“两让”,签订合同,实现林地依法管理。  相似文献   

15.
林地资源收益分配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文星  丁胜 《林业经济问题》2001,21(4):202-205,218
林地作为林业生产的重要的生产资料 ,是林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林地资源收益分配包括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分配 ,国家对林地收益的再分配和政府内部林地收益分配三类。第一类 ,常以“地租”的形式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三类则以各种税费形式表现为财政收入行政法律关系。本文拟从这二种法律关系入手 ,根据我国现有林地资源收益分配状况和法律规定 ,探讨林地资源收益合理分配的法律意义及其对林业生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作为林权制度改革先行的东阳市,1995年1月,东阳市出台《关于深化改革绿化东阳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首次提出允许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有偿转让,此后又相继出台7个相关《意见》和《决定》,全面放宽林木林地转让开发政  相似文献   

17.
中国长期以来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野生植物所有权法律制度,只是在专门性行政法律法规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活动受到保护,并规定对受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权属进行管理。《物权法》实施后,立法机关应根据《物权法》对《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条款修改,对野生植物所有权及权属管理制度做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协调好野生植物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新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是什么式样,法律没有规定。《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土地登记卡为土地登记簿。2000年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9.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解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对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进行全面的法律解析。认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在于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和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通过制度变革与创新落实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建立低交易成本的林权流转制度。提出,在集体林业发展过程中,良好的法律制度是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森林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路径。  相似文献   

2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实证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运用实地调研数据,采用Heckman两阶段估计法,从稳定性、交易权、抵押权三个方面分析了产权完整程度对林业生产投入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对林权改革的绩效进行评价。结果表明林权制度改革提高了农户对林地产权稳定的预期,因此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可持续的方式经营林地。现阶段,认为有林地抵押权农户的生产行为并未显著异于其他农户。然而,赋予农户林地抵押权则会促使他们增加在林地上的投入。通过分析表明,林权制度改革在促进林业生产力解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只有与各项配套改革同时全面开展,及时为农户加快林业生产和经营提供有力的政策扶持、科技服务、信息咨询、法律保障、产品流通和投融资等社会化服务,才能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和改革成果的巩固,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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