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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代位求偿权当然有其行使范围.时至今日,理论界有很多学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只在财产保险中适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但依有些学者的态度,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只适用于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68条)虽有力地支持了否定说,但亦留下了一些缺憾.笔者建议将<保险法>第68条修改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样,肯定说就难有立锥之地了.  相似文献   

2.
李深惠 《金卡工程》2010,14(3):122-122
本文从法理基础,法律性质等方面比较海上保险法的代位求偿制度和委付制度。这两个制度都是海上保险法中很有自己特色的制度,它们有自己的相似点和区别。这两个制度都是根源于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它们直接体现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对比两种制度,可以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它们。  相似文献   

3.
郑银银 《云南金融》2011,(9Z):56-57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其法律属性是债权转移,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存在亟待解决的三大操作性问题,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的顺位问题;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4.
郑银银 《时代金融》2011,(26):56-57,63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其法律属性是债权转移,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存在亟待解决的三大操作性问题,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的顺位问题;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5.
张驰 《上海保险》2014,(9):31-32
一、问题提出 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关于财险的代位求偿,《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作出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理论中特点独具的一种法律关系形式,在保险实践中俗称为“追偿”,具体表现为在财产保险中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过失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位置上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全和保险人对自身承保经济效益的追求,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笔者根据近年来从事保险工作中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经验和教训,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保险法》第44…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造成保险事故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致,  相似文献   

8.
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相似文献   

9.
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造成保险事故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致,保险人是否可以对该国家机关行使保险代位权、请求国家赔偿呢?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学术界的观点也不尽一致,笔者在这里试分析之。  相似文献   

11.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尚杰 《金卡工程》2009,13(8):60-61
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常以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在非保险责任范围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资格进行抗辩。事实上者种抗辩理由不尽完善,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放宽代位求偿权的形使条件: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诉权、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即应该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使第三人承担起其应尽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孙卫平 《时代金融》2008,(5):134-136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过程中,常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对于法律该如何保护海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处理好其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这个问题,保险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试从此角度来看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4.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施救行为能有效地防止损失扩大、保护保险人权益和被保险人的财产,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应尽施救义务,但没有规定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是否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文界定了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概念,分析了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分类、性质,探讨了被保险人承担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法理、法律依据,认为被保险人承担违反施救义务责任形式主要有不能请求保险人赔偿、接受保险人终止合同、接受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赔偿保险金、接受减少保险金,并应与其主观过错相适应。  相似文献   

15.
马宁  郁琳 《保险研究》2011,(2):116-120
<保险法>中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存在明显法律漏洞与不完善之处.其中,前者的诉讼时效应自被保险人可得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而后者的诉讼时效应自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时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16.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中独有的法律制度,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文章从保险人应以何种身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角度出发,较详细地介绍了代位求偿对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各种要求和法律限制。  相似文献   

17.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保险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在非海上保险以及非海事诉讼程序中,保险人能否直接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第三人,或者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被保险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被保险人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影响如何,在实践中都成了问题。本文拟就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的若干程序性问题作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8.
论再保险人求偿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蔚文 《上海保险》2003,(11):22-24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代位求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财产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各国保险法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后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得到大于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使应负责的第三者履行其  相似文献   

19.
《保险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要保人、被保险人应尽法定安全义务,该义务在性质上应为对己义务,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义务,有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条并未对法律责任作清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存有较大分歧,有主张保险人免责;有主张适用过失相抵,相应酌减保险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德国新保险法并未将其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而系采取比例给付保险金原则,未来我国法应参酌该立法,否定保险人的免责权,规定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过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20.
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对应存在的。法律既要支持保险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也要对第三人享有的抗辩权予以保障。第三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上的抗辩事由和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第三人可以援引被保险人对抗保险人的事由来对抗保险人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这类事由的典型表现为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求偿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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