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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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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磊 《致富时代》2011,(4):189-190
在《拍卖法》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在拍卖前发布“瑕疵担保免责声明”为拍卖业的惯例,但也不是绝对的,应作严格解释和限定。  相似文献   

2.
商业房产拍卖以其公开竞买的方式,引导客户通过自身的需求实现供求双方价值最大化,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商业房产开发商所接受,各式各样的商铺,摊位、优势明显的公寓和写字楼,还有厂房转商业用途,已经成为拍卖公司关注的对象。本刊编辑部对近年国家政策调控下的房产拍卖市场的变化,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分析,并走访了多位业界专家希望通过他们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深入解读,为业界的同仁提出宝贵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有不少人认为正是因为《拍卖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置买受人的利益于不顾,片面地保护了拍卖人、委托人,为拍卖市场的“拍假行为”撑起了“保护伞”。本文作者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专业角度解读此条款。  相似文献   

4.
逸云 《中国拍卖》2009,(5):24-25
2009年4月9日下午,在常州市武进区政府会议中心,常州市8家拍卖企业联合举行了有180多位意向竞买人和新闻媒体参加的最新房产拍卖信息发布会。发布会上,8家拍卖公司的负责人共发布了61个房产拍卖项目信息,拍卖标的总金额达3亿元。  相似文献   

5.
于闯 《中国拍卖》2009,(4):20-25
近段时间以来,因房屋证件存在瑕疵、房屋产权存在共有、房屋买卖存有优先购买权、待拍卖的房屋为不交吉状态等引起的房产拍卖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这固然与房产拍卖所具有的诸多特性是分不开的,但同时与拍卖公司在操作中是否运作规范、工作是否细致,以及竞买人在参加房产拍卖会时是否注意到拍卖标的所具有的潜在风险有着密切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于闯 《中国拍卖》2008,(7):14-19
拍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不会被赚取差价是二手房拍卖吸引买家的地方。作为一种非主流房地产的交易模式,二手房拍卖逐渐为市场所熟悉,并以其自身的特点吸引了相当一部分想投资的个人,少数拍卖行的房地产交易额已占其总交易总额的80%以上,甚至一些原来主营业务不是房产的拍卖行,也开始主持二手房拍卖。进入2008年,随着房地产发展进入动荡时期,二手房拍卖随即经历了由热到冷的转变。二手房拍卖市场的发展与多方经济因素相关联,诸如房地产业、房产中介、消费群体心理、相关法律制度等都影响到二手房拍卖市场的走势,二手房拍卖的冷暖既依靠拍卖人的灵活运作,也受制于与二手房市场相关的诸多因素。进入炎炎夏日,二手房拍卖市场遭遇了"寒流"侵袭,接下来是冬去春来,还是持续冰封,我们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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