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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签章作为票据内容的元素之一,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石,是票据行为的重要形式要件,对票据至为重要。关于签章的形式要件,各国票据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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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无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相对人或社会造成不利,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早在立法上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从本质上来说,表见代理仍属于无权代理,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利益,法律赋予其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我国虽然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其存在很多制度缺陷,本文从表见代理的立法例、构成要件等角度对表见代理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立法上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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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保险法128条增加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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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月英 《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1,(2):40-42
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代理专设第5条予以明确规定,在第1款中规定了票据行为的代理方式,莓2款中明确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其行为人所应负的票据法律责任,在第7条第2款中又从侧面对票据代理进行了规定。但总的来讲,我国票据法并未就票据代理予以全面的规范,从而导致了票据代理实践在一定范围、程度上无法可依局面的存在。 相似文献
5.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被代理人的追认是其表示同意效力待定的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追认应当向相对人或代理人为之,追认可以明示作出,也可从被代理人行为中推定得出,被代理人的沉默不构成追认,追认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做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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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和中国法的经验表明分别规范一般代理制度和委托合同不代表必然采纳"代理权授予之无因性"理论,我国法可明确也可委托授权限制行为能力人完成法律行为。在表见代理方面,二者都强调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不将"本人之归责性"作为单独构成要件,而是以例外的方式排除与本人无关的表象。就代理权终止时表见代理之适用,我国法可关注本人是否合理地通知第三人代理权终止之事实,而非一概由第三人就表见代理之适用提供举证责任。我国法解释上还可认为在代理权滥用时代理行为针对善意第三人仍有效。最后,法国法新设的"代理权不明时的询问程序"可供我们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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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代理权是代理人行使代理行为依据,是代理关系的基本前提;产生代理权最重要的依据是授权行为,即本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又称代理权的授予。现实生活中,授权行为一般是以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如委托关系等。这种基础法律关系也被称为基本法律关系,在基本法律关系不成立时,代理权授予行为能否发生取决于对授权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的认识;在基本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代理权授予行为能否产生对本人的法律后果,则取决于对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具有无因性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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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保险法128条增加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贵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本文试图对此制度做如下分析,以使新保险法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符合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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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
我国《票据法》没有确认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空白授权支票的要件为:
(一)须有空白支票行为人(即授权人)签章
签章是票据行为最起码的要素,是行为人负担票据债务的内在意思的外观表示,没有签章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无效。所谓支票行为人,即授权他人补充空白支票的授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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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在商事活动中运用地越来越多,我国<票据法>不仅从正面规定了取得票据权利的构成要件,也从反面规定了哪些情况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或者取得的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这主要体现在<票据法>第10条至第12条,本文立足于这三条规定,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以期对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权利取得之限制的规定提出一些立法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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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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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行为人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正确运用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合理认定保险表见代理行为,对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高保险机构责任意识,规范保险代理人展业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实现交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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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事代理的相关规定
1、家事代理的定义
家事代理,即配偶一方本无代理权,而代理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这里的“家事”一词,即有“家庭事务”的意思。家事代理是表见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夫妻双方对代理行为连带地承担权利和义务。该制度的雏型是罗马法中的家事委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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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且给付对价,并以连续的背书合法取得票据者,为票据的正当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该文通过对一票据纠纷案的分析说明了票据责任承担、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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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兵 《金融经济(湖南)》2009,(5):118-119
<正>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原因关系的影响。我们可以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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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伟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2):39-42
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可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票据责任效力指对被伪造人、伪造人、真实签章和付款人的效力问题。非票据责任效力是指票据伪造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票据伪造的种类不同,责任人的范围及其相应责任也不同,应分别探讨其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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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及相关法律概述
1.代理和商事代理的基本内容.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本人(也称委托人或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