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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胡国洪 《企业经济》2003,(12):137-138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我国刑法第140条有明确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就上述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一、对本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对生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过条件是不言自明的。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一些产品质…  相似文献   

2.
朱梓明 《上海质量》2007,(12):51-54
运用刑罚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可见,只有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产品,才有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不论是《刑法》,还是同产品质量有关的《产品质量法》、  相似文献   

3.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释解] 本条是关于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和有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所称“产品不合格”,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  相似文献   

4.
我国将对部分建设工业产品试行准用证,首批实施准用证的产品中包括给排水设备。早在80年代我国就开始对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和产品部件进行质量认证,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各地由于建筑材料不合格而引起的建筑事故频频出现、在给排水设备方面,全国的生产厂家近3000家,市场上的给排水设备良美难分,甚至出现了“好产品卖不上价,伪劣产品乱卖价”的不正常现象,严重损害了合格生产厂家的利益,阻碍了给排水业的发展。此次建设部决定在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难用证,将使我国的建设材料质量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相似文献   

5.
产品不合格 法律不容情十二企业曝光大上海 本刊讯 上海市 12家拒不参加强化培训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日前被点名“曝光”。  被点名批评的 12家企业有的是在今年一季度上海市质量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有的是在二三季度上海市抽查或国家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据悉,这些企业产品档次低,内部管理混乱,尤其是企业主要领导质量意识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生产过程根本谈不上质量把关。为帮助这些企业补上质量法制课,学好新《产品质量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举办不合格产品企业厂长强化培训班。然而,这 12家…  相似文献   

6.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劣质奶粉生产企业“黑名单”,12家企业及其不合格产品被曝光。  相似文献   

7.
当前伪劣产品泛滥成灾,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成为侵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毒瘤,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同这类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那么,准确理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准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相关罪的界限,显得十分重要。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构成有以下四个方面:(一…  相似文献   

8.
据新华社的报道.近期曝光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多为“马后炮”监管。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因为要靠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有食品审查员形象地称:“如果说之前爆出的上海出租车运营是‘钓鱼执法’,我们现在就变成了‘养鱼执法’,每天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务。”  相似文献   

9.
2005年10月28日,江苏省卫生厅公布了2005年健康相关产品省级抽检结果,其中刚刚重出江湖的知名品牌南京冠生园再次被曝光:标识为南京冠生园食品厂有限公司8月17日生产的“老南京麻伍仁月饼”(每块100克),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霉菌超标,被列为抽检不合格产品,这也是江苏在所有抽检的月饼中惟一不合格的产品。  相似文献   

10.
本刊讯国家质检总局4月23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国纤维检验局做好防治“非典”有关产品执法打假和质量监督工作。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防治“非典”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主动组织对目前需求量较大的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洗涤用品等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对质量好的产品,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对不合格产品依法严肃处理。一是坚持曝光制度。对抽查中涉及防治“非典”产品安全健康项目不合格的产品,涉及食品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要…  相似文献   

11.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一家名为“欧典”的地板生产企业被公开曝光。据媒体披露:这家欧典(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国内某地板生产企业生产出产品后,贴上“欧典”商标,然后大做广告,标榜其产品是来自一家德国的“百年老厂”的进口货。该事件一经曝光,全国舆论哗然,各大媒体对该企业的欺诈行为一片声讨之声。一夜之间,“欧典”成为广大消费者的“公敌”,一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各地相关职能部门也伺机而动,像寻找“禽流感”病鸡一样在市场上搜寻“欧典”的踪迹,大有不将其致于死地而誓不罢休之势。其实,就在众多职能部门对“欧典”围剿之前,市场就已…  相似文献   

12.
“’97赤峰质量行”的第一个战役,“打假”保春耕活动告捷。这次对农资市场的检查,共检查生产企业56家,销售企业677家;抽查样品249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067批次,伪劣产品448批次;检查农资产品总标值9510万元,查获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标值62.86万元,销毁伪劣农资产品标值13.02万元;共检查农资产品市场28个;处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企业183家,其中销售不合格农膜企业7家,查处不合格农膜479吨;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标值为77.305万元。严厉打击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有效地净化了农资市场。赤峰市技术监督…  相似文献   

13.
重庆市北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农资商品联合打假队,共查获过期农药34个批次114个品种,同时查获不合格化肥1680吨,为广大农户春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近一段时间以来,北碚区质量技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了打假联合行动,在全区农资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进行拉网式检查。同时该区还积极开展“千社万店无假货”行动,各基层供销社与农户签订农资产品服务合同,将产品送到田间地头,从源头上有效地杜绝了伪劣产品的泛滥。合格农资送到田间@勾建武$重庆北碚区质监局  相似文献   

14.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消息,曝光了“赛而牌维美克减肥颗粒”等21种假冒保健食品。据该消息,相关产品含有违禁化学药物成分,目前国家食药总局已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相似文献   

15.
产品与人品     
被誉为国防工程建设尖兵的广州军区空军工程建设局局长兼建筑安装大队大队长林茂光常说:“产品就是人品,产品不合格就是人品不合格。”将产品上升到人品的高度,折射出了林茂光的质量观。据传媒报道,林茂光的目光没有仅仅停留在“合格”两字上。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等有关部门重视并加强了对工程建筑产品质量的抽查,对伪劣产品及低劣产品予以曝光,我国工程质量情况有所改善。然而,仅就公开发表的部分资料及某些方面的反映情况看,问题还未解决。危房何多,事故迭起,实在令人担忧!  相似文献   

17.
在刚过去的7月份,国际化妆品巨头欧莱雅在中国市场的负面新闻就接连不断。先是被温州工商局查出欧莱雅旗下兰蔻品牌标识不合格。继而又被媒体曝光了“兰蔻5年3检不合格”的新闻,随后,香港消委会又指出欧莱雅水感保湿面膜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的防腐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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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对来自山东、河南、吉林等省的39家葡萄酒企业生产的40批次产品进行抽查,合格只有14批次,抽样合格率仅为35%。 抽查结果表明,目前江西省市场上销售的葡萄酒产品质量堪忧。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菌落总数超标和不按规定使用添加剂的问题依然存在。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不合格产品中有8批次产品的干浸出物不合格,3批次产品的滴定酸不合格,6批次产品的总糖不合格。执法人员还发现一些葡萄酒生产企业在既没有设备和技术人员,又没有自己固定原料生产基地的情况下,用购来的桶装酒兑水,添…  相似文献   

19.
为保证广大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六·一”儿童节前夕,重庆市技术监督局对市场上经销的A.D钙奶(果奶)、A.D钙饮料进行了一次专项抽查,共监督抽检50个批次的产品,涉及24个品牌32家经销商。仅有25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为50%,21个批次14个品牌的产品为伪劣产品,4个批次2个品牌的产品标签标注不符合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20.
《产品质量法》第七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法律对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规定。即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检验,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如果生产企业不严把产品出厂质量关,产品不经检验就出厂.就会使不合格产品(包括处理品或劣质产品)流入市场,必然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文就产品出厂检验的有关事宜谈谈笔者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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