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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进行海外融资的发展依赖于有关部门公布更多的细则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下称"操作规程"),使得先前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75号文")的操作层面更为具体,进一步扫除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变更以及其他相关问题执行层面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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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自贸区与VIE返程投资的结合,利用自贸区内境外投资的优势设立投资主体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37号文")及附件《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废除75号文,进一步支持"走出去"战略。以往VIE返程投资模式,通过在海外SPV然后回购国内企业的方式,实现境内企业外资化。在配合自贸区与SPV逐步开放的步伐下,VIE返程投资模式再次引发跨境投资热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炳光对《上海国资》表示,虽然VIE模式长期备受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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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业经济动态》2005,(21):18-19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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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厦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这份被简称为75号文件的发布对于希望通过造壳上市的方式实现海外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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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下发了三份通知,6月9日《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文),7月13日《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文)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这三份通知在内容上有什么区别以及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下发三份通知?它所表达的意义在哪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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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下发了三份通知,6月9日《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文),7月13日《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文)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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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鼓励本土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这实际上将企业对外实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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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3日,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机构按照规定集合境内资金或购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而后有关部门又出台一系列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工行的第一款QDII产品开始募集资金。QDII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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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简称《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进一步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大幅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强化事后管理与统计监测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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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出口收汇留存境外不仅意味着新政将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缓解外汇储备激增压力,畅通人民币境外流通,更意味着我国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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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谚,拟将单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拟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中长期QFII机构的投资本金,持股禁售期由1年缩短至3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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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9,(10):10-11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本通知所涉及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下列项目:境外收购项目和境外竞标项目。上述项目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仍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国内企业开展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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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调整了6项外汇管理政策,其中第4项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机构,即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采取各自方式,按照规定集合境内资金或购汇进行相关境外理财投资。4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为国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扫清了道路。虽然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具体规定依不同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别,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国际化,无疑将为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在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的商业银行,带来重要的机遇与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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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3,(9)
有关部门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的真实用汇需求,方便和规范居民个人向银行购买外汇,抑制外汇非法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现行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的购汇政策进行调整,并修订有关的管理规定。今后,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时,凡其签证上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