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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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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担保法》中禁止重复抵押有失科学性 ,设置提前清偿制度也不尽合理。完善我国抵押权立法应规定抵押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并设置抵押合同的担保期限。  相似文献   

2.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因其操作较一般抵押制度更安全、更高效率、更长周期而受到金融界的广泛青睐。实践中,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实际操作和运用,我国已通过《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等法律构建起了基本框架,但因一些细节类的规定仍不够详尽,导致实践中仍然无法很明确地进行审判和执行,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司法实务中,法院常遇到诸如担保债权如何确定、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抵押权人是否继续享有优先权、最高额抵押期限未届满前抵押权人转让债权是否继续有效等问题,需要通过扩大最高额抵押权的适用范围、明确最高额抵押中的债权范围、确定抵押物被查封后的优先权等措施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3.
最高额抵押权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抵押担保。我国《担保法》对此的规定存在不严密不合理之处,影响了该制度的实行。若能在担债权、合同变更、抵押权的处分等方面规定得更细密合理,将对当事人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都是一种保护。  相似文献   

4.
动产抵押担保是为适应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而在传统民法体系之外创设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虽也规定了动产抵押担保制度,但这一制度的法律规范本身及实施中均存在相当问题。本文对动产抵押担保的物、动产抵押登记与动产抵押契约发生冲突时抵押权效力的界定、动产抵押登记期间的法律性质、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重要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实务中的理解和运用。  相似文献   

5.
最高额抵押制度对于促进融资和继续交易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已为各国立法、学说和判例普遍承认。我国《担保法》规定了该项制度,但在最高额抵押的设定、范围和变更,以及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的转让、最高抵押权的转让和实现、最高额确定制度、减额请求权制度和消灭请求权制度等方面;尚有明显不足,急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7.
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担保法>司法解释》多处条款与《担保法》相抵触,违背了《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和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其效力存在疑问。《<担保法>司法解释》某些条款逻辑不严密,自相矛盾,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本提出了修改建议。《<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保证人放弃时间利益后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共同抵押人之间的追偿权、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因意外事件免于适用定金罚则等问题仍未解释清楚或解释不尽合理,尚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颁布实施《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担保法》 ,但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时 ,出现了《担保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其司法解释的冲突 ,应当对二者之间存在的冲突进行比较分析 ,以消除这种冲突 ,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9.
论所有人抵押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抵押权为他物权,当抵押权与所有权因发生混同而归属一人时,抵押权并不必然消灭,所有人抵押权的权利人可基于其先次序的抵押权对抗后次序的抵押权人。我国民法应承认所有人抵押权这一制度,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本文依据我国《担保法》对债务保证担保关系中的保证人资格、保证担保关系中的客体、主体进行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11.
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一直很少适用,其主要原因是《担保法》中有关留置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且范围过窄。2 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对留置权作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即扩大留置权担保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商事留置权,完善了留置权的实现程序,使得留置权这一担保方式焕发了新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12.
我国《担保法》第35条明令禁止重复抵押。但是,禁止重复抵押不利于抵押物价值的最大限度利用,无法充分实现其融资功能,亦与抵押制度的基本原理相冲突。因此,为充分发挥抵押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法律应肯定重复抵押的效力,并相应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中的担保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创新,体现了金融法律制度在维护金融安全与经济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具体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并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进行设计;扩大了质押财产的范围等.但是该创新性制度在实施中并不能最大限度防范金融风险,还需要适当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在《物权法》中对担保物权列为单独一编并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中很多规定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这些冲突优先适用于《物权法》。通过对两部法律进行的初步比较,并对这些不一致之处进行了相应归纳,确信对《物权法》的正确实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独立担保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虽然其独立性一直备受争议,但随着跨国贸易的日益频繁,其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只承认商业银行在涉外领域开展独立担保相关业务,对国内的独立担保业务却不予肯定。通过对独立担保制度的理论分析,追溯商业银行独立担保的域外发展,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独立担保业务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借鉴各国和国际组织关于独立担保的法律法规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商业银行独立担保制度的完善和《独立担保法》的制定提供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并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避免传统抵押权模式对效率价值的旁落,我国《物权法》借鉴发达国家担保物权立法经验创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与固定抵押相比较,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界限显然较为模糊,实务操作中变数较大。因此,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防范该制度所附带的风险,力争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7.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在其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客体必须严格依法界定,在其与约定抵押权竟合时法定抵押权应当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18.
权利质权的存在,是现代经济生活中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必然要求。权利质权是一种金融资源,具有担保债务清偿、促进资金融通的功用。对在权利设定时出现的实践问题和与《担保法》规定相关联的理论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以力求权利质权的设定制度完善一些。  相似文献   

19.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在实践中发生的一些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现一些非当事人因素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地方的抵押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规定抵押期间。不论当事人对抵押期间有无自行约定,都只能按规定的抵押期间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必须重新申办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权因过期而消灭。在规定的抵押期间中,有的抵押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相同,有的长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有的短于主…  相似文献   

20.
作为民法重要制度的抵押制度也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从抵押制度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到: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其演进的根本原因,公平和交易安全是其演进的基本法则,从让与担保到占有质再到非占有质是其演进的规律。从抵押制度立法例的比较看,多数国家将抵押权规定为物权较为合理,我国民法典也应摒弃将抵押权规定于债权的做法,而将抵押权规定于物权,并应从内容上加强其物权性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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