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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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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祖平 《金卡工程》2003,7(11):16-20
保证担保是商业银行信用卡担保的主要方式。保证担保的法律纠纷主要发生在保证主体的资格、保证合同以及保证责任的责任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等方面。因此,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银行等发卡机构的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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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亮 《金卡工程》2009,13(3):15-16
默示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后来才逐渐被其他法系或国家的法律所吸收。虽然在随后的实践中有所发展,但大体上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证制度的规定基本一致。因此,本文以英国法为对象从合法性和适航两方面将其与我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比出两者在法律规定上的差异。笔者主张我国应建立和完善默示保证制度,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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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银行贷款惯用的一种担保形式。为切实保障债权,有效规避风险,银行信贷实践中,经办人员必须熟谙贷款保证的各项法律规定,尤其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5.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这里的保证人是指向债权人即贷款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证人一般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为保证人对外担保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对外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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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个支行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中,因为票据保证的记载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保证人免除票据保证责任。因此,有必要对票据保证和民事保证(银行贷款中的保证都是)作一个简要的比较,以正确认识票据保证和民事保证的区别,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8.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对债务同时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但由于物的担保和保证各自特点不同,各国对两者同时设立时的立法精神亦有区别.我国的法理原则是将物的担保效力优先于保证,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应将两种担保方式平等对待,并以保证人相对主义为补充.  相似文献   

9.
吕茂春 《现代金融》2003,(12):45-45
要求信用卡申请人提供切实有效的保证,是化解信用卡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以保证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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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16日,农行某营业所与甲、乙与两公司三方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合同,约定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7月16日至1999年12月30日,乙公司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1999年12月30日起至2002年12月30日止共二年。借款到期后,虽经银行方多方催讨,但甲公司仍尚欠11.3万元未予消偿,乙公司对此也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为此,某银行于2002年12月22日将甲、乙两公司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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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企稳回暖和政府"走出去引进来"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交易稳步增长。但在并购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企业应如何转移、规避并购交易风险?学术界往往从企业和政府角度探讨解决方案,忽视了保险的重要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趋势及风险的基础上,从经济学视角剖析了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的产生机理,对其主要术语进行了释义,并展望了其在我国的应用前景。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将成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稳定器"和"助推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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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规定,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在农村,由于贷款抵押物十分有限且处置困难、成本高,保证贷款方式相对来说手续简便、快捷、成本低,因而借贷双方更乐意接受。人民银行  相似文献   

16.
陈罡 《新金融》1995,(11):32-33
保证人的责任,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经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产生。 一、两种不同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明确了保证的方式。过去,我国法律对保证的方式没有区分。《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引起不同理解,由此导致争议和法院判决的失误。而《担保法》则明确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这两种保证方式有明显区别。 《担保法》第17条中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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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 《金卡工程》2008,12(11):169-169
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和从属性是票据保证最突出的特征,因此它与民法、担保法上的保证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却出现了两者混用的情形,破坏了我国票据的信用和功能,实为一种遗憾.本文从票据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认定入手,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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