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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竞业避让,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从事技术信息、拥有技术权益或经济利益的有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禁止有关人员任职期间在业务竞争单位兼职,离职后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凡有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受竞业限制的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其成员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经济发展和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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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员工入职的时候,我公司会与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协议中没有具体约定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请问,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能否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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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酒厂的技术开发部工作。由于我属于接触工艺配方等核心机密的人员范围,厂方与我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去年,为照顾年迈的父母,在酒厂工作10年后我只得辞职回到父母身边。由于一直恪守竞业限制协议,辞职近一年来我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我希望原酒厂给予我适当补偿,却被拒绝。酒厂的理由是双方当初没有就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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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为防止掌握科技含量高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情报管理人员,泄露商业秘密而签订的协议。企业掌握签订竞业限制的基本规则,既有利于本单位劳动关系和谐,还可以降低法律风险。劳动者明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基本规则,不仅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高维权效率。但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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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而近期围绕泄密事件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限制员工在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企业最常用的手段就是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然而,在"竞业限制"的实际运用中,大部分企业的竞业限制协议经不起法律的考验,一旦涉诉,企业既输官司又输人,最后落得"人财两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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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2008年1月,我应聘到某商贸公司做业务工作,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还另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以及竞业限制期限内的每个月经济补偿标准。公司考虑到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领取比较麻烦,于是把竞业限制补偿金放在每月工资中一起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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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公司的技术部门工作。当初进公司时,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了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我经济补偿。我的劳动合同终止后没有与公司续签。我离开该公司半年来一直恪守竞业限制协议,但公司一直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可否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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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化,人才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持续增加,单纯的保密措施已不能满足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及重要信息的需要,竞业限制制度因此应运而生。然而,竞业限制又是基于对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及择业自由权的干预和限制,若使用不当,必会损害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工具。本文以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这一观点为基本立足点,第一部分对竞业限制的基本概念和法理依据进行阐述。本部分基于学术界对竞业限制的定义和分类的探讨,提出本文对竞业限制的界定。第二部分笔者认为竞业限制必须建立在劳动权保护和公平市场规则的平衡基础上。竞业限制制度是公民劳动权和公平竞争市场规则两者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第三部分就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和空缺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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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动态博弈理论,围绕合同效度,对用人单位与竞业限制人员的合同签订行为进行了分析,双方博弈的均衡结果表明:影响竞业限制合同效度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对受限制人员的经济补偿及违约金等要素的确定最终都由双方谈判忍耐度来决定;在忍耐度相同时,双方利益份额随忍耐程度由小到大,分别呈现“U型”和“倒U型”曲线形态.研究结论为用人单位有效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为竞业限制人员争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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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竞业限制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这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着重分析了竞业限制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并进一步提出企业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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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招商银行80后女职员跳槽被指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最终经劳动仲裁判定赔偿单位74万余元的新闻引发对竞业限制的争议。"和我们一样,标准合同,人人都得签竞业限制",蔡琪在北京一家视频设备公司工作了四年多,只是一名普通员工,然而,最近想跳槽的她退却了,"合同里有竞业限制条款,除非我给高价赔偿款,不然我不能在本行业内就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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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对于企业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讲,早已不是陌生词。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竞业限制已经揭去了它朦胧的面纱,对其相关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也有了较为清晰的指引。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只在整体上对竞业限制进行了把握与限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很多细节需要通过劳资双方自由协商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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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12)
竞业限制虽是保护雇主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的有效手段,但也极易造成对雇员择业自由权乃至其生存权的不合理限制.此即竞业限制之局限性所在.为克服或减缓该局限性:竞业限制权利义务配置应以约定义务为原则,以法定义务为例外;其违约救济应以实际履行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因为,违约损害赔偿的约定及其支付,并非竞业限制契约之目的或本意.作为竞业限制事前违约救济的集体劳动合同,由于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长期缺位,使其并未在实践中得到普遍实施.我国竞业限制立法,仍应继续细化劳资双方权利边界、适度限缩其约定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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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经济及科技的发展,人才的自由流动日趋频繁,竞业限制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及实施之后,由于一般性违约金的取消,用人单位在员工辞职问题上丧失了发言权,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扭转用人单位在职工"跳槽"中的被动局面,竞业限制正在成为对特殊员工流动进行限制的措施。但是,由于对竞业限制的理解不到位,或者执行中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