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上回道:“商品房是否真房?”答案超出一般人感觉:开发商区分销售的商品房是建筑物包装中的空间(房间)。那是一个盒装空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只是单元房间的一个“空间所有权”。这个“空间所有权”并非玩笑,是一  相似文献   

2.
商品房屋顶权属既关涉到民法物权法上的诸多理论问题,又是在实务上容易发生纠纷的问题.本文从一个案例的分析引起,就商品房屋顶的所有权权属及限制和商品房屋顶的空间利用权两个方面,从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邻地利用权、空间利用权角度,对商品房屋权屋顶权属的理论及实务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住宅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问题是个经济学问题而不是法学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住宅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界定应该立足于物品功能的发挥和购房者需求的满足。以此为原则,如果一个物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商品房核心部分在功能上应该互补;第二,独立销售时,对购房者来说,属于垄断性物品且不属于自然垄断;第三,属于俱乐部物品或私人物品。  相似文献   

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之理论依据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法哲学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具有两重性;二是法理学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具有合理代价:三是法社会学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是在社会分层中寻求平衡,四是法伦理学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与现代伦理文化一致;五是法经济学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以价格构成理论为主要依据。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的理论依据探讨,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国的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随着国内商品房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住宅小区在全国各地日益普及,而有关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纠纷,尤其是有关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的纠纷,层出不穷.从物权法理角度分析,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大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1,即是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一幢建筑物,由专有和共有两部分组成,每一区分所有人对该幢建筑物既拥有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又拥有共有部分2的共有权.  相似文献   

6.
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商品房外墙面是全体业主共用的部位,其使用权自然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现实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将外墙面使用权约定由开发商无偿和无期限行使。这种约定,一方面由于保留了所有权重要的使用权能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有悖于外墙面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由全体共同共有人加以处分的民法基本原理。《物权法》制订应当体现建筑物外墙面、楼宇等共用部位的共同共有与专用部位的单独所有相统一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精神。  相似文献   

7.
商品房小区中的停车位和会所所有权的归属是物权法制定中争论非常激烈的一个问题,目前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不利于业主利益。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对于不同的小区,应设计不同的权利归属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开发商和业主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现在已成为《物权法》的一部分。不久的未来,将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然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却是令人最难以接近的部分,何以如此?这与我们民法专家的自以为是有关。  相似文献   

9.
牛秀清 《现代经济》2006,(10):21-22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的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迅速的城市,房地产产业和汽车产业都比较发达,现代都市的“有房一族”很多是“有车一族”,汽车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由于大城市的停车难问题普遍突出,商品房小区的“车位之争”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0.
目前在我国商品房交易市场和物业管理领域里,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不断发生,并且愈加激烈。究其根源在于缺乏制度性规制和解决办法,在我国建立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核心的物业产权制度是增加商品房交易安全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有效法律手段。  相似文献   

1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物权法,立法在即. 有必要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存在所有权的个人主义和团体主义之别.有个人主义和团体主义两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观.即,有个人主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有团体主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似文献   

12.
李钊  曹阳 《现代经济》2003,(8):26-29
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髓《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物业管理没有国家行政法规的历史,也将我们学习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推向了高潮,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于我们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学习和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与积极作用。《物业管理条例》一个最鲜明的特点是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奠定了条例立法的理论基础。通过直接将发达国家已经运行了100多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融入条例之中,使《物业管理条例》与WTO规则,国际惯例接轨。尽管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找不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八个字,但条例的框架与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建筑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业主大会成员权,这些都直接融入到了条例中,体现了公平、合理、平等的立法精神。例如:1、业主权利义务。其实就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2、业主大会是作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业主委员会只是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授权并监督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就明确了业主大会是权利机关,而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机关;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确定,就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即业主持有的共用部分财产的份额比例确定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是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业主公约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组织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最基本的准则,自然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全体业主必须有义务遵守,4、业主大会有一般决定和特别决定,一般决定必须是由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到业主重大的,具体的利益的特别决定,如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维修基金筹集等都需要经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同时还应该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以真正领会和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为了让大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有更多的了解。在上期和本期《现代物业》上连载了我与曹阳先生《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论文,目前我们正在酝酿《三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文章。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文章能够使大家更好地领会《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13.
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问题。民事生活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绝大部分纠纷几乎都是因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不清而起。由此,论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的客体及分类,可以为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客体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14.
李云亮 《现代经济》2007,(8S):42-43
2000年3月中旬的一天,我路过美术馆东街的韬奋图书中心(书店).习惯地进去转转。看到新书,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翻其目录。看到“第二章所有权”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节与“共有”节并列。前者没有设计在后者制度内?诧异!这与我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属于共有的感觉相反。当即买下.回家研究。  相似文献   

1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建筑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在德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称为"住宅所有权(Wohnungseigentum)",而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区分所有权".  相似文献   

16.
如何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并非可以简单思维、逻辑推理的问题。第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应该承接本民族的不动产习惯。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应该注意自己的罗马法物权逻辑。第二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应该照顾汉语的历史积累。目前,这三点都欠考虑。  相似文献   

17.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随之而来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尤其是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层出不穷,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8.
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幢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建筑就是区分所有建筑,这种权利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住户就高层建筑物中对其住宅等专有部分等享有的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文主要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  相似文献   

19.
广州市关于房屋测绘的具体意见,从源头上解决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问题,为业主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提供了最合理的制度依据。相信今后全国各地会逐渐推广这一做法,从而使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相似文献   

20.
如何明确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中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如何区分房屋建设单位的房屋建设、交付义务和物业管理义务的边界;如何保证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共同管理(即物业管理)权利的平稳过渡交接,是解决新建商品房社区中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冲突的理论保障和制度设计理念的基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