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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05年第1期上刊登了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部分处罚条文如何执行》一文,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提出了一些疑问,笔者对此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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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宣传力度。要动员用人单位和职工积极主动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他们应享受的权利。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国家两个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充分了解两个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参加社会保险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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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原则上不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具体应按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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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并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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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种种原因,在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也存在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却由劳动者承担等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缴费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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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丽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3):137-138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一套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从原则到责任各个方面对职工权益尽可能做到全方位的保护,但治本的方法还是我国尽快完善社会劳动保障机制,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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