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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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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下简称《通知》)厘清了社会保险费用征缴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社保缴费基数核定问题。根据《通知》精神,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缴费基数及其相关问题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2.
《中国社会保障》2012,(2):62-63
一些用人单位临时雇佣一些劳动力提供劳务,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是劳务费,由于在单位财务中劳务费是在工资项目列支的,因此有社保机构将其列入社保缴费基数。很多用人单位刚刚申报了年度缴费基数,即有不少职工离职,相应地这些职工的缴费终止,但单位的缴费基数并没有减少;同时,在确定单位的年度缴费基数后,因职工新入职而增加的工资总额,通常也没有列入缴费基数。这些做法是否得当?  相似文献   

3.
日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调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项目。从2014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在职人员需按新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补贴等。  相似文献   

4.
《中国社会保障》2012,(6):62-62
主持人: 今年我还未收到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去年收到过。请问我现在能否要求社保机构给我寄送该对账单? 北京读者刘先生 刘先生:《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相似文献   

5.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施行,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以个人身份参保后,中断缴费造成断保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过程中对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更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6.
《中国社会保障》2013,(10):65-65
主持人: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的厨师,实行标准工时制。我的正常月工资为3500元。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加班工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人认为劳动合同的这一约定合法。请问该约定是否合法,应以何标准计算我的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7.
《中国社会保障》2011,(1):62-63
高某的户籍地与工作地不在一个地方,其用人单位没有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离职时,高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了社会保险问题。经过协商。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0%对高某作了赔偿,高某放弃向社会保险行政及经办机构投诉的权利,双方“私了”此事。该处理方式是否合法?应如何解决此类问题?  相似文献   

8.
社保填字     
《中国社会保障》2011,(6):47-47
横向: 一、《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服务,对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中国社会保障》2014,(11):52-53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增强,社会保险争议也逐渐增多。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如不缴、少缴费。对此,劳动者能否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目前,国有企业职工的参保率较高,缴费一般都正常。但有些民营企业员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则很不理想,有的仅给部分员工缴费;有的在用工期间将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发给了员工等。《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保缴费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其中,第四条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缴费。  相似文献   

11.
核心提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有权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并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缴费年限。统筹区医保制度规定,自本地建立医疗保险制度(1999年5月)起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虽未连续缴纳但补齐所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含补缴)年限合并计算。在申请人拒绝补缴中断费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停止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无不当。  相似文献   

12.
《中国社会保障》2014,(6):52-53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赋予社保机构(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与征缴机构等)查询、划拨社会保险费等权力,这对于实现社会保险费应缴尽缴、对于保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社保机构怠于履行这些法律义务如何进行监督?对劳动者所产生的损害如何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13.
《云南金融》2011,(7):6-6
2011年7月1日,中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虽然“定期”是什么时候、公布到什么程度仍不明确,但人们对这一规定寄予厚望,因为有了法律的明确要求,再加上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保资金的有关信息会越来越透明。  相似文献   

14.
《中国社会保障》2012,(11):66-66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与之相对应,我们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99号)确定了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相似文献   

15.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湖南省社保费征收管理实行由地税负责涉外、私营企业社保费的征收管理。社保部门负责国有、集体、个体的征收管理。  相似文献   

16.
《中国社会保障》2012,(7):66-66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出具或拖延出具解除劳功关系证明,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相似文献   

17.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18.
应收尽收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多年来一个市或一个县,一年下来到底应该征收多少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责任主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征收机构)对此家底普遍说不清楚。这是典型的粗放管理,这一情形导致一个矛盾的结果:一方面,社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  相似文献   

19.
《中国社会保障》2011,(9):65-65
主持人: 我单位一职工在2010年10月因工死亡,2011年4月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34万余元。其家属认为应当以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发基数。请问,该家属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0.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依据来自于《宪法》。《宪法》强调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责任,在赋予公民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却未规定公民和有关单位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这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制发展方向是不相符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宪法》中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公民的从业单位,均有依照法律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的规定,从而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先予框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基于我国目前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框架,还建议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主体的认定原则确定为:以劳动关系为主、以个人身份参保为补充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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