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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研究》2016,(12)
本文基于现金价值模型,以中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公司信息不对称和融资约束的影响。结果显示:(1)随着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上升,公司现金价值边际递减,说明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缓解公司的融资约束;(2)机构持股对现金价值的影响呈现出显著的"门槛效应",当机构持股比例超过大约9%时,其对现金价值的影响会大幅减弱,这表明机构投资者缓解融资约束的能力明显衰减;(3)分别就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以及公司规模而言,民营企业、股权集中以及小规模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显著高于国有企业、股权分散以及大规模企业,因此也面临更为严重的融资约束;(4)相对于融资约束程度低的公司,机构投资者在融资约束程度高的公司中能够发挥更大的缓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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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也就是说投资者每次申报买入的最少数量应为100份,或100份的整倍数。权证卖出申报数量没有限制。对于投资者持有的不到100份的权证,如99份权证也可以申报卖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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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中如何有效地平衡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是健全股市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金融立法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资金实力、市场参与能力等差异,在新股发行中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之间利益不平等现象非常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发行商倾向于向机构投资者发售股票;第二,立法上也更多倾向于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此外,机构投资者利用其资金、信息、游说能力和技术优势通过多种渠道合法或非法的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如何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平衡新股发行中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成为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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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也就是说投资者每次申报买入的最少数量应为100份,或100份的整倍数。权证卖出申报数量没有限制。对于投资者持有的不到100份的权证,如99份权证也可以申报卖出。[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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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30年中,中国私人财富的增长速度超过全球任何一个发达国家。据贝恩咨询提供的报告,截至2012年,中国约有70万名高净值人士(可投资资产超过i000万元人民币)可投资财富达到22万亿;其中,4.3万名超高净值人士(可投资资产超过1亿元人民币)可投资财富总额则达N6万亿。但是,包括高净值群体在内的中国私人投资者,在资产配置方面存在明显的错配现象,隐含着较大风险。因为众多投资者的资产结构中,包含房地产在内的实物资产配置比重过高,金融资产中低信用等级的品种占比过高,从中长期看,这一定会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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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证券市场存在自身不完善、机构投资者数量和规模发展不充分的双不足现象。机构投资者发展到一定数量和规模后才可能对证券市场具有稳定作用,只讲稳定不讲发展是对机构投资者发展和证券市场关系的一种误读。证券市场发展和稳定与机构投资者发展存在相互依存、互为因果关系。因此,提高上市公司素质、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是实现机构投资者发展以及起促进发挥其对证券市场稳定功能的有效路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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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利用中国股市中上市公司交易数据建立面板模型分别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正反交易行为与信息不对称和过度自信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结果发现过度自信是导致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正反馈交易行为的重要原因:信息不对称虽然会降低投资者对于股票的需求,但是个人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更依赖历史收益率来做判断.所以信息不对称是个人投资者进行正反馈交易的重要原因,不过信息不对称却会抑制机构投资者的正反馈交易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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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噪音交易模型(DSSW模型)的修正,本文以2005—2015年上交所A股市场为研究对象,选用新增开户数构建投资者情绪指标,研究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情绪之间的关联性并且对比这两类投资者的情绪对股票收益的影响。结果表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情绪的相互影响是不对称的,主要为机构投资者情绪影响个人投资者情绪。当期个人投资者情绪、滞后一期机构投资者情绪对市场超额收益有显著性影响,机构投资者情绪能够预测股票市场,而个人投资者情绪不具有预测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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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标志中国证券市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制度的设立。通常认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并不是国际通行的作法,发达国家由于货币可以自由兑换不需要引进QFII,而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在资本项目未实现货币自由兑换的情况下,通过QFII这一过渡性制度安排有限度地开放资本市场,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外汇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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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是发挥中长期资金“压舱石”作用的重要途径,对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具有积极意义。研究发现,当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已取得一定实效,但仍存在总体积极性不高、制度不规范、披露不充分、手段有限、质量较低等问题,激励及引导规则的不足是导致实践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必要参考境外做法,引进具有软法性质的行为指引制度,构建具有约束力的促进型法制。相应规则的设计应以促进机构投资者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为核心,着重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激励与引导,培育机构投资者自愿、自主和自觉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推动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