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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业务中,往往牵系到多家银行之间的联系,而与信用证相关的单据也需要邮寄几次。若这些单据在邮寄途中丢失,势必影响出口人收汇。单据在邮寄中丢失谁来负责呢?是议付行?开证行?付款行?邮局?还是卖家自认倒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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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参与方: 融资银行:A银行,北京某外资银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 融资客户:B公司,位于香港,是从事铁矿砂及钢材贸易的中间商.A银行向B公司提供了总额500万美元的背对背信用证开证额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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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苹果到孟加拉,金额约36000美元,客户先T/T预付45%的订金.双方谈妥价格并签订合同后,客户发来了信用证草稿,我方审证之后发现有2个单据无法做,一个是辐照证明(Certificate of Irradiation),一个是银行资信证明,告知客户修改,客户以可以接受不符点为由没有修改.看到信用证开证行是EXIM BANK(全称是 Export Import Bank of Bangladesh Ltd),是孟加拉银行中为数不多的信誉较好的一家,加上信用证其他条款都很宽松,于是我方接受了客户的信用证条款.正本开过来之后,我方开始备货、订舱,2011年11月19日装船,7天后交单给当地银行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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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涉足信用证保兑业务。但因国内银行对信用证保兑业务缺乏了解,风险控制能力弱,从而限制了信用证保兑业务的推广。本文通过对信用证保兑业务中保兑行的风险分析,提出降低保兑行风险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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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信用证的地位和作用愈加突出。本文针对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具体应用,着重的分析了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进而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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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一种公平、合理、有保证的结算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利用和推广。在实际的信用证业务中,会牵扯到诸多关系银行,比如通知银行、议付银行、转交银行、保兑银行和偿付银行等。这些银行在整个信用证业务当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外贸从业人员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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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应进口人(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的付款保证,属银行信用。但是,不 同种类的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保护程度各异。本文就此予以介绍,希望引起受益人 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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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谓保兑信用证,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对跟单信用证加具保兑,只要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当天或以前提交至保兑行,并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一致,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承诺对信用证承担付款责任.作为保兑行来说,它接受了开证行的委托和要求,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以自己的名义实行保付.其权利与义务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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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又称远期信用证买断业务,是一种金融机构改善出口商现金流和财务报表的无追索权贸易融资产品,作为包买商的金融机构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该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业务在我国引进时间较晚,最早的产品概念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工商银行总行与外资银行合作福费廷项目时在国内被提出,但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投入市场。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境内最早涉足福费廷业务,并建立了中国最早的有关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此后其他银行也纷纷开办了此项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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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议付的涵义 关于"议付"一词的涵义,曾有某国商会要求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对其加以解释,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文本(UCP400)修订小组无法作出为银行委员会所能接受的定义,只是说明"议付"通常被认为是带(如购买银行不加保兑)或不带(加具保兑)追索权地购买汇票及合格单据,这样,议付行取得了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同时在开证行偿付前须付出一定的金额,但需扣除银行的利息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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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判决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告:比利时籍银行COOPERATIEVECENTRALE RAIFFEISEN-BOERENLEENBANKB.A.香港分行(主证议付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简称Rabobank。被告:中国银行(主证开证行)。进口商:中国浙江某公司(申请人)。出口人(中间商):香港Jialing贸易公司(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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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美国W银行作为转让行,开出以D公司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金额为1442000美元。D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组织货物装船出口,并向W银行交付了相应的海运提单等全套单据,后来因为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拒付。2006年7月24日,D公司指示W银行:只能在收到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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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是国内使用较多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一般有两种结算方式:(1)一般议付信用证。一般流程是:受益人的往来银行进行单据的审核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请求付款;往来银行收到货款后,扣除议付费并把货款划拨到受益人的账户;一旦单证被拒付,议付行不负责任何交涉。(2)叙做出口押汇的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和议付行签订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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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2月,美国W银行作为转让行,开出以D公司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金额为1442000美元。D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组织货物装船出口,并向W银行交付了相应的海运提单等全套单据,后来因为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拒付。2006年7月24日,D公司指示W银行:只能在收到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才能放单给付款人;或者立即退单给D公司。8月3日,D公司在没有得到付款也没有获得退单的情况下,为及时索回代表货物物权的单证,D公司明确指示W银行将全套单证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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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4日,H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L公司通过Z银行开立的一单见单日期后90天自由议付信用证(来单金额为USD3,159,747.20,寄单银行为N银行上海分行)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三人Z银行终止支付3,159,747.20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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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两个涉及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国际惯例UCP600和ISBP681对信用证受益人产生的利弊分析得出利大于弊.其中有利的方面如银行放宽了"相符交单"的标准,方便受益人交单;银行审单时间缩短,受益人可以早收汇;放宽了信用证融资的范围,给受益人利用信用证融资提供可能以及若"相符交单"单据丢失,受益人免责等.不利影响如银行对不可抗力的免责及保兑行对信用证的修改持保留意见等对受益人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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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soo》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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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通知行是UCP600新引入的概念,按照UCP600对通知行的解释,所谓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而将可能出现的另外的通知行称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