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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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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虽然存在时间已久,各国也在法律中对其进行规定,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认识不统一,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问题。文章分析了保险代位权与直接求偿权冲突的三种观点,对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比例受偿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2.
郑银银 《云南金融》2011,(9Z):56-57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其法律属性是债权转移,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存在亟待解决的三大操作性问题,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的顺位问题;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3.
郑银银 《时代金融》2011,(26):56-57,63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其法律属性是债权转移,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存在亟待解决的三大操作性问题,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的顺位问题;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4.
一、引言 保险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保险实务的日常形式这一层面观察,代位原则是为保险人服务的一项法律规定,它可以使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向第三人追回损失以弥补自己已为的支出,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针对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和针对保险人的“公正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5.
在商业银行住房信贷业务中,由于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银行的贷款抵押权,加大了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有关条款进行分析,阐述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和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6.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理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且适用情形比《保险法》的规定要宽泛。从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出发,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也有必要在理赔中适用代位追偿原则。当医疗保险同其他保险发生竞合时,应该按照一定规则在各保险人之间确定主要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其应负责任,其可以向其他应负责保险人代位追偿。医疗保险机构的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行使选择权且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后的派生权利,不应该是保险人的选择权。不过,社会医疗保险需要对被保险人的选择权作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7.
抵押作为商业银行债权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其优先受偿的特点为维护资金安全、确保债权实现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这种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物权法》第170条在规定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同时,又确立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一旦考虑法律的例外限制,实现抵押权与签订抵押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目标就相去甚远了。本文就抵押优先受...  相似文献   

8.
建筑工程发包方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在一定前提下,是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但《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并未确定抵押评估必须明确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限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等问题,都需要在评估抵押价值中确定。本文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针对社会上严重存在的拖欠承包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实践中,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数额  相似文献   

10.
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相似文献   

11.
作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律师个人,如何既依法保障抵押债权得到优先受偿,同时依法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成为企业破产清算中的难题。以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抵押财产清查、评估和处置、抵押债权优先受偿与职工安置费用的关系等方面;分析研究企业破产程序中抵押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  相似文献   

12.
张家良 《西南金融》2004,(10):37-3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银行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抵押权可能为此受到相应的影响,甚至给银行贷款带来极大的风险,这与银行针对房地产开发大量发放贷款的初衷相违背。下面试从一案例谈起。  相似文献   

13.
张伟 《金融会计》2008,(4):38-40
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在目前征信体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银行为了控制信贷风险,大多采取抵押担保的方式,确保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应当注意,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优先权,而非绝对优先权。目前法律规定了一些法定优先权,这些权利都是优先于抵押权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引起足够重视并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4.
交强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性质应为代位权,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应为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了保险赔付责任而非仅就抢救费用负垫付责任。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事由应为被保险人恶意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对无权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可列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补偿的事由。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有和解、抛弃或其他约定,是否有碍于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应区分保险人为保险赔付之前与赔付之后两个不同时间点加以判定,并分别确定相应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5.
一、目前中国保险市场被保险人的弱势性表现及其危害 保险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弱势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保险商品买卖的过程中,保险商品价格的内含信息,保险保障程度、功能等信息,保险人的服务质量与信誉,保险人比投保人更清楚。这是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之一;二是在投保后,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由于保险人拥有保单条款的解释权,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优势,拥有与司法机关沟通的便利性,而被保险人受其自身素质专业知识的限制,无法获得与保险人对等的谈判地位,其权益往往得  相似文献   

16.
李俊飞 《上海保险》2012,(2):53-54,64
保险的一个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而损失补偿原则正是保险的重要原则。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进行赔付,从而对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赔付而获得额外收益。我国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与修订前的《保险法》相比,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作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可能产生诱发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尤其是损害对我国房地产业支持最大的商业银行的利益的负面效应。本文通过在现行立法的框架内对法律与司法解释进行合理解构的方式,详尽分析该权利的构成要件,以期减低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负面效应。并且对商业银行在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如何规避新的法律风险提出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18.
从社会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方面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按合同规定交纳保险费,使保险人建立稳固可告的保险基金,从而保险经营得以正常进行。但保险费是保险人准确地按照保险标的的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保险费率而计算出来的。因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前,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告知保险人,使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9.
《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资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授信业务中,银行授信方案的制定或审批条件中往往把设备抵押或追加设备抵押作为降低风险的风险缓释措施。毋庸置疑,抵押设备使抵押权人对该项资产拥有优先受偿权,针对性较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在风险防控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从实践中发现,设备抵押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使用不当无异于作茧自缚。  相似文献   

20.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认定“意外”的方法有要件说、原因说与结果说。根据相关规定,我国采取“意外”认定的要件说,构成“意外”的要件包括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与非疾病性。但是,要件说在运用中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包括各要件对象模糊、判断困难、易被滥用等弊端。“意外”认定的原因说不当地缩小了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不利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已经脱离了当前的发展阶段。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司法实务中常用的“意外”认定结果说融合了不利解释规则和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原则,更易于判断,且符合保险法宗旨。因此,我国“意外”认定之方法应向结果说的方向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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