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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统一实体法的一种形式,可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选择适用非国内法律规则的需要,并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以五种方式适用。我国有关仲裁规则在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灵活规定是《通则》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得以适用的法律基础。推动《通则》在我国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对我国商事仲裁的国际化与仲裁实践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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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入21世纪后,随着国际商事争议的种类、性质、内容越趋复杂和多样化,国际商事领域的争议也牵涉到越来越多仲裁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问题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难题.本文分主要介绍仲裁第三人的基本问题,对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第三入制度发展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建议,同时对我国仲裁第三人概念及制度的构建提出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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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方当事人通常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为其仲裁请求提供费用担保,以保证自己将来在胜诉的时候能顺利地获得费用补偿。因为根据许多国家仲裁法以及一些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胜诉方当事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一般都会由对方承担,并且这种费用转付制度正在迅速发展成为国际仲裁中的一项通行规则。但在现实中,仲裁庭做出的费用裁决不一定能够得到国外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此时胜诉方就会面临着不能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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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即司法权说、契约说、混合说和自治说。文章从这四个学说出发,认为国际商事仲裁是以契约的形式表现,而最终通过自治方式解决争端的一种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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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变更能否构成国际商事合同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这一问题一直是外贸实践中一个莫衷一是的问题.本文由两倒案倒出发,分析其异同,并结合国际商法中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所下定义,最终得出结论,即什么情况下国家政策变更才能构成国际商事合同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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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方法之一。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商事仲裁要解决的问题是私人间的纠纷,争议双方将其商事纷争协议交第三人来裁决是司法自治的精神体现。该第三人——仲裁机构因为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的授权而获取了裁决的权力,这种协议可以表现为独立成文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一项合同中的条款的形式。所谓的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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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专家证人的基本含义、性质并阐述了专家证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考察了国外仲裁法和国际著名仲裁规则的基础上 ,认为我国应借鉴专家证人制度的优点来完善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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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私法救济的手段,在解决纠纷中被广泛采用。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因其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等特点而被当事人选择适用。然而,当今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实践申暴露出了其固有的弱点。本文将主要针对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存在的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相关问题制度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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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我国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仲裁机构理应适应形势、更新观念,向国际水准看齐,进一步走向世界,这是一项极富挑战性和探索性的工作。仲裁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应该进行理论、观念和体制创新,树立仲裁市场化、服务化、社会化、高效化的观念,进行仲裁政策环境,政府推动方式、战略规划机制、仲裁机构自身建设等全方位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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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和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庭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法定管辖范围内,法院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无需当事人的协议。在协议管辖范围内,各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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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起源的社会基础和经济环境,说明了仲裁的私人性,这要求当事人对它监督。基于商人这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动力、能力和优势对商事仲裁进行监督,因此,当事人对商事仲裁的监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以实现的。国家应加强立法,在法律层面上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力监督商事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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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互会各成员国均设有仲裁机构。其中历史最悠久的是苏联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该机构成立于1932年,附属于“金苏工商会”。1949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也建立了仲裁法庭和仲裁委员会。60年代中期,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蒙古、越南、古巴也相继建立。各成员国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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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作为一个完全源于英美法系的制度,对信托如何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进行规范从而良性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信托核心概念———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独立性在我国的法律发展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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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机制自成立以来在跨区域庭审、仲裁制度改革、国际化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但当下仲裁协同机制面临脱逸于实质而停留于形式的危险,表现为“三省一市”仲裁协同具体措施缺乏,使协同停留于框架层面;商事仲裁程序协同缺乏上位法依据等方面,进而制约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的有效推进。本文基于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面临的困境,试从互联网仲裁上位法完善、推进商事仲裁协同制度具体化建设以及强化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等方面提出解决路径,以促进长三角区域在商事仲裁领域的紧密协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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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变更能否构成国际商事合同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这一问题一直是外贸实践中一个莫衷一是的问题。本文由两侧案例出发,分析其异同,并结合国际商法中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所下定义,最终得出结论,即什么情况下国家政策变更才能构成国际商事合同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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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就永宁公司案做出的裁决,理由之一便是该裁决违反了我国的公共政策.经过两级报请上级法院审查,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国际商会仲裁院再对永宁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和第二款(乙)项之规定,应拒绝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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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了一系列影响巨大的财务丑闻.在这些丑闻中,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公司串通舞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社会审计质量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审计独立性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社会审计的灵魂,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对于保证审计质量尤为重要.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社会审计体制,提高社会审计独立性,进而提高审计质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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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正确理解仲裁地的重要意义,首先要区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和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其次明确选择仲裁地的常用方法,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地;若没有选择,仲裁庭可以决定仲裁地。再者是了解仲裁地的功能,即仲裁地决定仲裁地法(lex arbitri);仲裁地法院监督仲裁的进行;仲裁地决定仲裁裁定的国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