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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法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是破产程序中所有利益的焦点。而破产管理人选任问题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首要问题,关系到破产管理人能否公正、有效地行使职责。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因此,通过分析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选任方式、选任时间、执业资格的确认等,以寻求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2.
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也表明其在破产程序中应尽重视、勤勉和善良管理、注意的义务和应当接受来自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各类主体的监督和自身自律监督,但由于立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过于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破产程序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困境。为促进破产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忠实勤勉地履职判定标准和监督主体的职责,完善破产管理人的追责制度,并扩大监督主体的范围,以期应对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监督的困境,提高企业破产效率。  相似文献   

3.
2007年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又一重大成果,意味着我国也真正具有了与世界接轨的企业破产领域的最高法律规范。随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之中,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之中的重要作用。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体,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之时可以充分地平衡各方的利益,能够使破产程序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然而,法律的制定存在滞后性,更何况是一部已经实施了十几年的法律。其在司法实践之中对破产管理人地位的认定、报酬的给付上存在诸多问题。为此,笔者提出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影响力和树立起破产管理事务的主导地位,进而完善破产管理人的薪酬制度,以期能够推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最终为破产制度的优化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4.
关于建立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构想王继红一、我国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改革进程加快,企业的破产将日益增多.为使破产案件得以公正、公平、有效地处理,加强其监督、管理机制,可适当借鉴国外破产立法中破产管理人的规定,在重新制定破产法时,增设破产管理人...  相似文献   

5.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破产管理人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保障。我国破产法仍缺乏完善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笔者拟在比较分析国内外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基础上,从明确法律义务、增设破产监督人制度以及完善法律责任三方面对我国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破产清算会计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破产管理人接管的财产,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进行全面清理与核算,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提供破产清算信息,完成破产还债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实践活动。它提供的信息只服务于债权人、管理人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而对于投资者、内部管理者和税收征管部门将失去往日的使用价值。因此破产清算会计在核算对象、前提、基础、目的、要素、账户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财务报告等方面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7.
我国破产法中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现行的破产法立法理念不相符合,导致了侵害社会利益、债权人利益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文章在研究和分析现行破产理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破产清算组制度的缺陷,探讨在我国建立破产管理人以取代清算组,并引入政府公共办公室和私人管理人相结合的破产管理人双轨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  相似文献   

8.
王玮  张聪 《环境经济》2023,(4):24-29
<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1起“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案例践行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的破产审判新思路,要求管理人将治理污染与破产程序同步推进,并在充分论证后支持将破产程序中的生态环境治理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此举可谓意义深远。在典型案例公布后,我们第一时间采访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俞春伟,听他讲述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以及由此引发的思考。  相似文献   

9.
论中国企业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从比较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旧破产法的清算组制度被公认为是中国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但与国外先进的管理人选任制度相比在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临时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准入资格、选任方式等方面也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0.
破产管理人作为信托受托人,其可以独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的承担以其过错为原则。不同的管理人类型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应不同。同时,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有所限制。  相似文献   

11.
破产清算会计目的就是向债务人、普通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政府部门及其它利益相关者提供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债务清偿、清算损益等方面的会计信息。破产清算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它是以现有的各种会计方法为基础,以破产法律制度为依据,反映和监督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种会计事项,对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净资产、破产损益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种程序和方法。本文就对破产清算会计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从而对企业的则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则产的经济活动。  相似文献   

12.
现行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利益保护失衡、个别制度设计私法精神"缺位"、法院权力"越位"和监督权利空泛化等立法缺陷,我国应在前述破产管理人监督理念的指导下从制度构建角度采取措施细化内部监督、完善外部监督、强化责任监督。  相似文献   

13.
王桂林 《时代经贸》2009,(12):28-28,25
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在独立性、专业性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优势,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但是,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缺陷——主要集中在管理人的法律定位和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方式,管理人报酬,管理人的专业性和管理人行业协会的没立五个方面。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对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发表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广大读者一起交流。  相似文献   

14.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重整制度,试图给陷入财务困境又有重生希望的企业提供一个法律保障机制。但实践中重整程序应用的不多且条文本身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如程序的启动、自动冻结的效果、破产管理人权利的分配、法院的介入以及强制裁定权的运用等方面存在着缺陷。英国公司重整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进行了多次重大修改,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给我国立法者提供了很多启示。  相似文献   

15.
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中国在该问题上研究尚浅,笔者旨在透过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概述,呼吁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理念的树立,并从立法模式的科学设置、破产界限的具体划分、金融监管机构作为申请主体的必要限制、破产管理人的慎重挑选以及清偿顺序的合理安排等诸多问题中提出建议,以期对将来构建中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6.
浅议新《破产法》的突破及其对破产会计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曹娟 《经济论坛》2006,(20):135-136
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企业破产法》整整走过了10年的时间。原定于2004年12月28日提交人大常委会最后审议的《企业破产法》推迟通过,其原因在于两处根本分歧:一是职工劳动债权与抵押债权在破产清算顺序中孰先孰后;二是破产管理人是由债权人委员会任命,还是由法院任命。新《破产法》虽然在某些细节的制定上还存在争议,但在一些重要的基本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无论最终如何决策,这部共11章164条的新破产法草案,与1986年颁布的那部6章43条,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试行企业破产法相比,内容更加丰富,更符合市场化理念。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破产会计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7.
遗产税纳税人职业化的必要性在于:由具有中立性、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组织担当遗产税的纳税人,综合、积极、公平、协调、一体化地处理遗产的需要,是遗产利益各方共同的要求。遗产税纳税人职业化的可行性在于:纳税人的确定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遗产税纳税人的职业化在理论上并无障碍,确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遗产税的纳税人是各国普遍做法,而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在财税法律服务发达的国家是自然而然的事,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改革实践表明,我国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的遗产税纳税义务及其职业化问题的解决也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分析遗产税纳税人职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就能认识其必然性,在此基础上,就可勾画出我国遗产税纳税人职业化的大框架。  相似文献   

18.
卫霞  马基彭 《经济问题》2023,(11):17-24
破产程序中民刑交叉问题的处理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通过统计2020—2022年非法集资破产案件法院裁判的相关理由,发现当前我国还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破产案件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的统一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刑事受害人损失与破产债权人债权清偿范围计算结果差距较大、刑事退赔“空判”现象发生等问题。因此主张适用“民刑协同”模式:即除在特定条件下适用“先刑后民”外,应当民刑程序共同推进,并优先适用破产法统一清偿,通过平衡犯罪受害人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加强司法管辖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等,妥善解决破产程序中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相似文献   

19.
张建文 《时代经贸》2010,(2):24-24,23
重整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出台时所新增的规定。在重整程序当中,管理人的角色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企业破产法》2007年施行时,同时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下称《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足以说明最高法院对于管理人指定的高度关注。然而,目前最高法院对于指定重整管理人的规范上仍未尽完善,因此,本文藉由两岸指定(选任)重整管理人的比较,寻求完善我国指定重整管理人的规范,以期作为将来司法解释修正时的参考。首应说明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重整管理人以“选任”的方式,而非“指定”;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目前在修法的阶段,新破产法的修正草案已定名为《债务清理法》草案(下称《草案》),目前《草案》大部分的内容以达成各方的共识,而处于成熟的阶段。《草案》出台前我国台湾地区的企业法人重整程序仍规定于《公司法》中,惟《草案》对于重整程序已新增诸多前沿性的规定,所以在法学研究上,比较《公司法》旧的重整规定并无太大的实益,所以本文拟仅将《草案》选任重整管理人的规范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合先叙明。  相似文献   

20.
我国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尚未健全,破产程序未被充分利用,距离彻底解决执行积案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存在移送审查标准模糊、缺少简易衔接程序、相关费用衔接不畅等实践操作层面的现实困境。因此,应从移送的审查标准、简易衔接程序、执行费用的清偿三个方面对民事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进行完善,从而对提高程序衔接的适用率、优化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改善社会对破产程序的接纳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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